信息披露細則出臺基金業將置身于“陽光”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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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5日 06:26 深圳特區報 王軻真 | |||||||||
昨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四項準則,對包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年報、半年報和季報的內容格式進行規范。 將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這四項準則明顯加大了基金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例如,在
在年報中,基金管理人必須列表顯示過往一定階段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準則要求管理人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情況,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變動進行比較,圖示基金過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滿三年的,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每年的凈值增長率,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率進行比較。半年報和季報也要對資產組合情況、凈收益等多項指標進行披露。 基金信息要透明 據分析,四項準則對基金信息披露的細化程度前所未有。國內基金研究專家劉傳葵認為,隨著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實施,監管部門著手對相關細則和實施辦法進行草擬。與基金法相配套的辦法有6個之多,而首個推出基金信息披露四項準則,說明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在整個配套法規體系中的重要性。這些具體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成為了解決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加強對基金業的外部監督。此外,基金法實施后,上述細則真正建立在法律基礎上,有利于國內所有的基金公司在平等的平臺上披露信息,解決了有些信息披露,有些信息卻無法披露的參差情況。在有章可循的前提下,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將逐步健全起來,為持有人創造更可靠的利益保障。 記者昨日致電幾家基金管理公司,獲悉他們正在學習有關準則的內容,不方便進行評論。而有關基金經理則表示準則內容似乎過于具體,使投資操作難度大大增加。此外,有關基金份額凈值變動的情況被要求圖示,令業績不穩定的基金管理公司頗感為難,擔心在如此披露后產品發行受到影響。而業績良好的基金經理則擔心,透明化的規定,可能使自己的操作完全暴露于陽光下,喪失技術制控權,不利于基金保持凈值優勢。 監管重點要突出 證券投資基金立法知名學者王連洲對基金法實施后出臺管理辦法始終持積極態度,希望盡快完善基金業的立法環境。在得知具體的準則內容后,王連洲肯定了辦法加強對基金信息披露監督的做法。不過他同時也表達了立法支持基金業創新的觀點,建議基金信息披露準則改變對基金管理人過于細致的要求,應該由市場決定留給市場運作。 王連洲認為,目前國內基金管理公司只有50家,以后增加到500家時,對他們的監管可能無法像目前這樣,可能因此加大監管難度。對于基金公司來說,由于信息披露工作量增加,要求這些公司分派更多人手負責信息披露,可能加大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負擔。 王連洲建議,規定中過于細致的要求,完全可以放給協會去負責。如何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建立互相制衡機制,完成對基金公司道德風險的制度防范,應該是基金法實施后相關管理辦法應該側重的地方。這些制衡機制包括人員激勵機制、約束機制,業績與收入聯系機制,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守法的基礎上,基金要能夠拿得出對得起持有人的業績。基金法配套辦法的制定,應該保證規范基金運作的同時,鼓勵基金公司產品創新,研究拓寬投資范圍,根據不同需求和層次設計不同的產品,發揮證券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特別是國內證券市場與境外市場聯系日益密切的今天,更應避免搞繁瑣哲學,把過多精力放到形式上并不可取。 王連洲建議,對基金的監管重點當前似以平衡管理人業績與收入為宜,打破大鍋飯。同時,按照發展壯大機構投資者的思路推進監管,避免公權深入到市場的細枝末節。 本報記者 王軻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