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0號傳票,定于今年6月16日在上海開庭審理興業銀行上海分行2001年5月為上海匯豐港務發展有限公司貸款153萬美元逾期未償還欠款(包括利息116,058.01美元)一案,本公司作為該項貸款擔保方之一成為第二被告,被訴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具體情況如下:
原告興業銀行上海分行于2001年5月24日與第一被告上海匯豐港務發展有限公司簽訂
外幣153萬美元短期借款合同一份,并分別與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上海奉承鋼模板有限公司和第四被告上海金碲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未償還欠款,2002年3月21日,原、被告又簽訂了展期合同一份,并繼續由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展期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仍未償還欠款,故原告起訴:1、歸還欠款153萬美元;2、歸還自2002年3月25日至實際清償日止的所有欠息;3、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有關本次訴訟結果,本公司將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遼寧金帝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4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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