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輕騎投資者訴訟維權路還有多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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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5日 06:07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2003年9月12日,中國證監會對ST輕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布后,因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ST輕騎中小股東如何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問題在股民中一直爭論不休。ST輕騎破產、債務重組等事宜幾經周折。與此同時,其他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遲遲未予結案、ST輕騎的資產狀況能否使提起訴訟的投資者獲得真金白銀的賠償,許多因投資ST輕騎而遭受損失的股民不知道該如何應對,這里,我們請專家作一分析,供投資者參考。編者
筆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有關公開的信息,就有關ST輕騎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幾個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和虛假陳述揭露日(更正日)的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1.9規定),投資人只有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ST輕騎的股票,并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或者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時,人民法院才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虛假陳述實施日和揭露日的確定,對提起訴訟的ST輕騎股民的訴訟結果將產生重大影響。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四個事實主要是ST輕騎自1994年中期報告至2000年年度報告間的定期報告內容均存在重大遺漏,因此應當認定ST輕騎發布1994年中報至2000年年報期間是該公司實施虛假陳述的時間,即從1994年7月21日--2001年4月27日。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ST輕騎實施虛假陳述行為起,直到中國證監會日常檢查發現上述問題后才于2001年8月3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了《濟南輕騎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巡檢發現問題的方案》,并按照規定進行了停牌。在該方案中,ST輕騎自行披露了自己在信息披露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重大問題,并且該公告披露的內容都在日后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確認。也就是說,ST輕騎自行披露的問題和中國證監會所認定的問題二者之間存在了一定程度的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規定,應當認定2001年8月3日既是ST輕騎的虛假陳述揭露日,又是虛假陳述更正日。 因此,應當認定自1994年7月21日至2001年8月3日之間購買ST輕騎流通股股票,并于2001年8月3日之后持有或者買出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都與ST輕騎的虛假陳述之間有因果關系,都可以作為原告向ST輕騎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 二、 關于被告的選擇 根據1.9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一)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二)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證券承銷商;(四)證券上市推薦人;(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六)上述(二)、(三)、(四)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五)項中直接責任人;(七)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在訴訟案件中,并不是被告越多越好。原告可以在眾多適格被告中進行選擇,這是法律賦予原告的訴訟權利。從訴訟效率、成本等角度上說,原告應當選擇有利于訴訟、有利于執行的人做被告,而不是盲目地去起訴。否則,不但容易將簡單的問題復雜化,而且可能會出現訴訟成本提高、訴訟被中(終)止、不能順利執行或者其他不能達到預期訴訟目的結果。 筆者以為,如果因ST輕騎的虛假陳述行為提起訴訟,除了起訴ST輕騎公司外,還應當起訴ST輕騎的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有賠償能力的責任人,理由如下: (1)ST輕騎受其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控制,其虛假陳述與其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有著必然的聯系。ST輕騎之所以嚴重虧損并面臨破產,其主要原因也是其實際控制人長期拖欠巨額借款造成的。根據法律的規定,ST輕騎的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都可以作為適格的被告。 (2)從賠償能力和執行上說,以ST輕騎的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作為被告,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執行實際控制人的財產和第一大股東持有ST輕騎的股權。這樣比只起訴ST輕騎來說更有利于執行和賠償,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三、關于基準日的確定 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的確定對投資者投資損失的計算有著重大的影響。鑒于ST輕騎已經于2003年5月19日暫停上市交易,至今沒有恢復交易,根據1.9規定,已經停止證券交易市場的,應當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即應當以2003年4月22日作為基準日。 以上核心問題解決之后,關于投資損失的計算、傭金及利息損失的計算等問題均會迎刃而解。當然,ST輕騎案件相對于其他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來說更為復雜,特別ST輕騎正處于宣告破產程序,這無形中為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增加了難度。另外,其他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出現的問題在ST輕騎案件中同樣存在,例如系統風險是否存在、對ST輕騎流通股價的影響大小、是否應當扣除等。這些問題也應當一并考慮。 總之,作為廣大中小投資者,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除了尋求社會各界的幫助、聲援外,更要學習一些法律專業知識,學會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在我國還是個新鮮事物,還有許多問題需要大家共同研究和探討,還有很多路要走。相信,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侵害中小投資者的現象會越來越少,投資者維權的成本也會大大減少。 (作者為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上海證券報 薛洪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