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6月9日作出(2004)杭法執字第242-1、242-2、242-3號民事裁定書:凍結公司在浙江英特藥業有限責任公司50%的股權。
2004年5月13日,本公司與杭州礎潤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礎潤公司”)簽署《信托貸款協議》,杭州礎潤公司采用定向委托貸款的方式將一億三千萬元資金通過金融機構貸款給本公司,供本公司用于資金短期周轉,貸款年利率4.5%,貸款到期日為2004年5月21日。該協議經浙江省公證處公證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貸款到期后,因本公司未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杭州礎潤公司依法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杭州礎潤公司為浙江礎潤投資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礎潤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持有本公司18.01%的股權。
公司預計該事項不會對本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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