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證法:法院巧解入世“涉外海事第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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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4日 10:57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碼頭受損船東賠償千萬 案情 原告汕頭港務集團有限公司,由汕頭市政府于1999年批準設立。汕頭珠池深水港碼頭是由汕頭市政府投資建設的碼頭,土地使用人是汕頭港務局。門機是原告購買并安裝于碼頭使
涉案的“加勒比精神”號輪是被告巴拿馬所有的雜貨船,總噸位12213噸,登記于加勒比海域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2001年12月18日,貨船不慎以與碼頭成60°-70°的角度拖錨高速駛向碼頭,首先碰撞駁船右船尾,接著觸碰了門機,最后又在碼頭2號泊位與碼頭相撞。 觸碰事故發生后,原告立即申請廣州海事法院扣押了“加勒比精神”號輪,并要求被告提供擔保。之后,中國人保廣東分公司向法院提供了225萬美元的擔保。經原告申請,法院解除了對該輪的扣押。2002年1月18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合計3400余萬元。 爭議 本案觸碰造成了碼頭、門機和駁船受損,損失范圍包括修復費用和合理收益損失。對于駁船的受損程度,原、被告均予以承認。但對其他損失則爭議很大,其中,爭議最大的是,碼頭合理收益損失能否計入損失。而原被告雙方均向法院提供了有關部門的鑒定報告。 關于碼頭修復費用,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的結論為修復費用需要1592萬元,修復工期12個月;被告提供的鑒定報告的結論則為碼頭的損壞范圍僅是碼頭外沿、碼頭前沿及混凝土臺板上的破損部分,修復工程簡單,費用也遠沒有原告主張的多。碼頭合理收益損失原告主張以營業額計算。 審理過程中,為了解決鑒定問題,經原、被告同意,法院聘請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對碼頭的受損程度進行檢驗評估,聘請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勘測設計院對修復費用進行評估,結論為碼頭需要修復費用1244萬元。法院聘請中國船級社廣州分社對門機的修復費用進行鑒定評估,結論為門機的修復費用需要165萬元。法院又聘請中國船級社廣州分社對駁船的修復費用進行鑒定評估,結論為駁船的修復費用需要10.3萬元。 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以碼頭的營業額作為合理收益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賠償原告碼頭修復費用1244萬元,門機的修復費用165萬元,門機評估費用1.2萬元,三項合計共1410.2萬元。被告賠償原告訴前保全申請費等訴訟費用,駁回原告關于合理收益損失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上述判項。 點評 該案是中國入世后廣東省受理的第一宗涉外海事大案,訴訟標的高達3400多萬元,受到了國內外媒體廣泛關注。該案具有技術性強及涉外性的特點。 技術性強,就意味著案件中有太多專業技術和知識法官并不具備,其中,包括碼頭工程建設、海上設施損壞鑒定、可得利益的財務審計等。同時,正因為技術性強,雙方當事人都聘請了具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而雙方的檢驗鑒定結論基于不同的利害關系和立場,數額差距十分巨大。 涉外性,則意味著該案能否公正審理將被國際上看作是中國海事司法環境是否公正的風向標之一,具有一定的指標意義。在該案審理中,法官嚴格適用法律,原告試圖把其營業額當作碼頭的凈收益,從而超額索賠,被法院駁回,并未因為原告是國內當事人而有任何偏袒,體現了審理國內外當事人一律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對修復費用的數額各有其鑒定報告,且數額相差非常巨大,又互相不認可對方的鑒定報告。為確定碼頭、門機和駁船的合理修復費用,法官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另行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評估鑒定,從而確定了合理的修復費用,充分體現了法官中立的原則。 記者 張偉湘 通訊員 胡后波(紫/編制)(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