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條例明日起正式實施 主要內容有三大修訂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31日 17:11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5月31日電據新華網報道,為適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國務院2004年3月31日做出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對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該條例進行修訂,4月15日頒布的新的反傾銷條例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此前,中國曾于199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加入世貿組織后不久中國即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2001年11月頒布了修訂后的反傾銷條例。于6月1日
新條例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訂: 一是統一了反傾銷調查機關。新條例體現了國家行政機構職能的變化,反傾銷調查由過去原外經貿部和經貿委負責統一為由商務部負責。 二是增加“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這一條款為此次反傾銷條例修訂的一大特色。 三是增加有利于追溯征稅的措施。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時,可以對有關進口產品采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修訂后的條款使追溯征稅更具有可操作性,對初裁前的突擊進口更具威懾力。(王宇、張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