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貿法對個人貿易外匯管理的影響及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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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9日 13:16 經濟參考報 | |||||||||
修訂后的《外貿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修訂的外貿法將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范圍擴大到自然人,同時取消對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而實行備案登記。這些變化對依據舊的對外貿易模式制定的現行外匯管理政策將產生重大的影響。最近,筆者對江蘇南通市新外貿法實施后對個人貿易外匯管理的影響進行了調查,認為在外匯管理方面,應充分考慮個人貿易的特點,對外匯賬戶、核銷以及出國商務費用等方面予以改進完善。
南通民營經濟的歷史綿長深厚,民營經濟主體的對外貿易也呈現出蓬勃的發展生機。南通市民營經濟主體對外貿易活動具有自身的特點:一是對外貿易結構以出口為主。2003年和2004年1季度,在該市民營經濟的進出口總額中,出口份額分別達81.9%和82.3%,占絕大比重。二是銷售地區主要集中在不發達國家和地區。三是銷售方式以寄售為主。 一,新外貿法對個人貿易外匯管理的影響 1,對外匯賬戶管理的影響 在不允許個人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限制下,現行外匯管理政策規定,居民個人只能開設外匯儲蓄賬戶,儲蓄賬戶不得用于辦理貿易結算收付。個人和民營主體從事對外貿易后,就應當允許其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2,對外匯核銷的影響 目前,核銷管理系統是基于境內機構的進出口業務編寫的,需要對開展對外貿易的個人制定賦碼規則,或對核銷系統進行必要的改造,否則個人進出口業務將無法操作。 相對于境內機構而言,民營和個人經濟主體的法規意識顯得要淡漠一些。在日常監管中,境內機構還常常出現“人去樓空”的現象,那么,對于根本就沒有“樓”的個人和民營經濟主體,如何進行及時和有效的監管,將是外匯管理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便利和規范個人貿易外匯管理 上述問題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個人和民營經濟主體自身經營模式和經營偏好的特點引起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現行外匯政策的不配套而引起的。為適應新外貿法下的個人和民營經濟主體對外貿易活動的開展,外匯政策應根據貿易便利化的要求進行調整,同時又要規范和強化個人和民營經濟主體對外貿易的外匯收支監管。 1,對個人和民營經濟主體的管理模式 有限責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具備完全法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按一般境內機構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而個人獨資、個人合伙和個體工商戶,則不具備法人資格,對其也無注冊資金的要求,和自然人一樣,就不宜完全套用現行境內機構的管理規定。 2,個人貿易外匯結算賬戶的管理 經外匯局批準,允許個人獨資、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以及境內自然人(簡稱“個私主體”)開立個人貿易外匯現匯和現鈔結算賬戶。 3,個私主體的外匯核銷管理 對現行核銷系統進行必要的改造,或要求個人獨資、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領取機構代碼證書,對自然人個人制定賦碼規則,以保障其進出口業務的正常操作。適當放松逐筆核銷的限制,允許個私主體以滾動方式辦理收匯核銷手續。適當放寬代理人收匯的原則限制,經批準后允許個私主體代理出口項下由委托方直接辦理收匯手續。適當提高個私主體單筆差額核銷的標準,或將單筆差額改按出口總額的一定比例確定。 加強對核銷業務的日常監管。應通過加強對出口核銷主體的監管,強化其核銷監管。一是在核銷開戶發單時,建立完整和詳細的基本檔案,二是對逃避核銷監管的個私主體,建立違規主體信息庫,各部門共享,并相應取消其今后工商注冊、進出口經營權和外匯賬戶開設等方面的資格。加快對個私主體逾期未核銷的日常清理催核頻率。加大對個私主體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檢查處理力度。 同時,為促進個私主體對外貿易活動的開展,應幫助其解決商務出國費用的問題;并與有關部門一起,積極落實“走出去”戰略,簡化審批手續、減少審批環節,盡快解決個私主體的境外投資合法化問題。作者:賈青文章來源:經濟參考報發布日期:2004-5-29星 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