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立法禁止電信巨頭壟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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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7日 08:46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新增“反壟斷”條款引業界關注,廣東首個電信條例草案遞交人大審議 本報訊記者張偉湘報道:昨天,《廣東省電信條例(草案)》正式遞交廣東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審議。這是廣東省第一個電信條例。參與立法的廣東省立法顧問透露,條例體現了適應WTO的最大要求:禁止或防止電信巨頭壟斷市場!其中多項“反壟斷”條款不僅禁止電信巨頭的聯手壟斷,也禁止電信巨頭依據先期的市場地位對市場的后來者進行業
禁止電信巨頭成立價格聯盟 與草案的初稿相比,此次遞交的修改建議稿新增了反壟斷條款,草案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不得互相訂立價格聯盟,實行價格歧視,損害電信用戶或者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制定電信服務規范時,立法者還規定,電信用戶有權選擇不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提供的電信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采取合同約定排他性條款、用戶自愿申請等方式關閉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提供的電信服務,不得以其他方式限制電信用戶的選擇權。 為了保證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享有同等的市場機遇,立法者還對這一條款作出補充,規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用戶接入使用。 防止巨頭阻截市場新來者 據透露,草案專門制定了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別規范電信網間的互聯互通和電信建設。其中,修改后的第22條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拖延其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專用電信網單位提出的直接或者間接互聯的要求。為了在法規上切實落實規定,草案要求提出互聯要求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互聯另一方提交書面互聯要求,并在提出之日起7日內報廣東省電信管理機構備案。互聯工作從備案之日起啟動。如果互聯的一方在收到互聯書面要求之日起15天內沒有回復。法規規定,未在規定時限內回復并報廣東省電信管理機構的,互聯工作的啟動日期按照以前執行。 同時,在互聯互通中,草案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的網間業務開放、網間測試和網間障礙排除的請求。 在網絡建設時,為了防止此前時常出現的電信巨頭壟斷新樓盤小區的網絡布點,草案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具有平等接入公共電信配套設施的權利,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電信用戶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為其提供電信服務。 廣東人大立法顧問說,新條例許多條款還體現了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例如草案采納了立法顧問意見,規定電信卡使用期滿后,卡內余額可在兩個月內轉移到其他的電信卡中。(紫/編制)(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