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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外資并購規制的啟示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7日 08:39 經濟參考報

  美國是全球第一個對外資并購進行規制的國家,其并購規制的模式,成為全球典范。當前研究美國對外資的并購規制,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美國外資并購規制體系

  美國在《克萊頓法》中明確規定,外資并購行為適用與國內并購行為相同的并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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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并購法規體系主要由兩部分法規組成:一是國會規制并購行為的法律,二是政府規制并購的行為準則。

  美國國會規制并購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由一系列法案組成的聯邦反壟斷法。(1)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授權政府控制私有經濟力量的法案,也是美國政府全面控制經濟的首次嘗試。(2)《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主要目的是防止“商業中的不公正競爭和不公正的或欺騙性行為”,借以消除企業可能獲得的壟斷地位。并依法成立了聯邦貿易委員會,專責執行《謝爾曼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3)《克萊頓法》主要是管理企業間的反競爭性兼并并制止某些獨家交易活動。適用于包括美國企業間、外國企業與美國企業間以及在美的外國企業間所有并購活動。

  美國政府規制并購的行為準則,主要是1968年到1992年的4個并購準則,屬于行政法規。(1)1968年并購準則。該準則根據法院依據《克萊頓法》所判決的重大案例制定,主要從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角度判斷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決定是否禁止。其對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是某一市場前4家最大企業所占市場份額,稱4企業集中比率(CR4)。(2)1982年并購準則。該準則提出了劃分市場范圍的方法與規則,并引入赫爾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指數)代替1962年準則中用前4家企業集中比率衡量市場集中度的方法,該指數不僅能反映市場內大企業的市場份額,而且能反映大企業之外的市場結構,因此,能更準確地反映大企業對市場的影響程度。(3)1984年并購準則。該準則是1982準則的進一步完善,提出外商應包括在內,并將并購行為合法性判斷標準由單純的定量標準延伸到定性因素分析,如市場條件變化、企業財務狀況等。(4)1992年并購準則。該準則主要目的是明確在審查一個并購是否嚴重損害競爭時所使用的分析框架。

  對于外資并購行為,雖然美國在《克萊頓法》中明確規定,外資并購行為適用與國內并購行為相同的并購法規,出于國家安全與主權考慮,美國對外資并購仍采取了一定的規制,有一套比較完善的外資法及行權程序,并對外資進入的領域進行了明晰和嚴格的限制。

  此外,除了完善的并購法規體系美國對于并購行為還會進行嚴謹的并購調查。首先,界定相關市場。美國將市場分為產品市場和地域市場。將生產性能相同或具有可替代性、價格相同或相近的產品的企業,歸為同一市場;將生產銷往同一地域或消費者消費習慣相近區域具有競爭性產品的企業,劃為同一市場。根據這一定位,確定并購行為是否對市場競爭產生影響。其次,依據并購企業的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來評價并購是否會能產生反競爭效果。第三,判斷并購帶來的反競爭效果是否會被其它因素抵消。其它因素主要包括國家的競爭政策、產業政策、整體經濟和社會福利、消費者消費行為與習慣的變化、重點科技突破等等。經過上述3個程序的分析判斷后,如果認為并購行為仍具有反競爭效果,則會予以禁止。

  對我國規制外資并購的幾點建議

  1、實事求是,明晰規制外資并購的目標。我國企業利用外資并購的目標是多元的:納入全球生產體系、利用外國技術創新能力提高企業的核心能力、轉換經營機制、彌補資金缺口等。這一點上我們與美國有很大差別。所以,在政府規制外資并購目標的確定上,我們不能如美國一樣,單純是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而對外資進行規制,而應該從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出發,以提高我國產業升級、轉換企業機制、彌補資金和完善市場規則為目標。

  2、加快完善國內法規體系必須注意以下問題:(1)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WTO規則,將國內外企業并購納入統一的法律框架進行規制;(2)要注重并購法規的可操作性,對細節性的操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3)要增加鼓勵性規定。我國至今沒有鼓勵外商并購投資的專門政策,在不涉及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領域,應盡快消除外商并購國有企業與其他的外商投資形式的待遇存差異。(4)取消對投資類公司進行并購投資時長期投資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50%的限制,同時,放寬并購融資方式。

  3、進一步細化和規范外資并購的產業導向。我國雖然制定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但可操作性差,對于允許外資控股并購的范圍主要靠部門內部掌握,缺乏全國統一、透明、公開、操作性強的產業政策和產業導向。不僅影響了利用外資,而且使國家經濟與產業安全無法有效保證。根據美國經驗,結合我國當前情況,外商可以參與并購的我國產業領域有兩類:(1)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主要行業與關鍵領域;(2)我國缺乏國際競爭優勢、且產業全球化程度較高的產業,即使不容許參與跨國并購,也很難獨立地快速成長,利用跨國并購會獲得更多發展機會。

  4、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并購衡量指標。根據我國利用外資并購及其規制目標,我們認為,要形成適合我國現階段要求的外資并購衡量指標,該指標應包括6個層面的問題:(1)外資并購對產業安全與國家安全的影響;(2)外資并購對市場壟斷程度的影響;(3)外資并購對產業結構提升的影響;(4)外資并購對企業經營機制的影響;(5)外資并購對社會穩定與就業的影響;(6)外資并購對國有資產流失的影響程度。

  5、明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企業并購中的地位和權限。在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法規及產業導向的前提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在國有企業與外商的并購談判中,不能以行政機構或所有者的第三方身份參加談判,但對并購程序公平性、透明度、并購的經濟效益影響、社會影響等,擁有審查、監督和審批權利,并有否決權。同時,為防止資產流失,擁有對評估機構的資格認定權和產權交易規則的制定權,對并購資產的評估方法和評估價格,擁有審查和監督權。作者:竇晴身 王鴻鳴文章來源:經濟參考報發布日期:2004-5-27星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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