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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華(000660)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7日 02:18 證券時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和本公司于2004年2月6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民事起訴狀、舉證通知書、庭前交換證據通知書、訴訟須知和出庭通知書各1份,案號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號,本公司于2004年2月10日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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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時報》、《中國證券報》的公告了訴訟有關情況;2004年5月24日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和本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號及上訴須知,現將訴訟判決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號(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號訴訟事項基本情況

  1、訴訟受理日期:2004年1月15日

  2、訴訟機構名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3、向本公司送達訴訟時間:2004年2月6日

  (二)案件的基本情況

  1、原告: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一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本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被告(保證人):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清償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幣1,926萬元和該借款自借款日2001年7月31日起至本息清償日的相應利息和罰息(利息按季利率暫計至2003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尚欠息3,721,958.43元),本息共計人民幣:22,981,958.43元;

  (2)請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負連帶責任清償上述款項;

  (3)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4、開庭日期:2004年3月23日8時15分

  5、開庭地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三)判決情況:

  1、判決日期:2004年5月24日

  2、判決結果:

  (1)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借款本金1,926萬元及利、罰息(利息從2001年7月31日起至2002年1月31日,按年利率6.138%計付;罰息自2002年2月1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付)。

  (2)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受理費124,920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對1926萬元借款及所欠的利息、罰息、訴訟受理費沒有償還能力。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本金、利息已作賬務處理,當支付訴訟受理費時將影響本公司的利潤。

  (五)備查文件:

  1、民事判決書(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號

  2、上訴須知

  二、本公司于2004年2月6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2份、起訴狀2份、舉證通知書、庭前交換證據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訴訟須知、出庭通知書各1份,案號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號,本公司于2004年2月10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公告了訴訟有關情況;2004年5月24日本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號及上訴須知,現將有關判決公告如下:

  (一)案號(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號訴訟事項基本情況

  1、訴訟受理日期:2004年1月15日

  2、訴訟機構名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3、向本公司送達訴訟時間:2004年2月6日

  (二)案件的基本情況

  1、原告:中國銀行廣州市海珠支行

  2、第一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3、訴訟請求: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2,500萬元及清償之日止欠付的利、復、罰息(暫計至2003年9月20日,欠付的利、復、罰息人民幣2,134,772.65元);

  ② 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號《保證合同》履行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原告對中海質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號《質押合同〈最高額〉》的股權質押享有優先受償權。

  ④ 判令兩被告承擔訴訟案件的費用。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2,500萬元及清償之日止欠付的利、復、罰息(暫計至2003年9月20日,欠付的利、復、罰息人民幣2,134,772.65元);

  ② 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號《保證合同》履行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原告對中海質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號《質押合同〈最高額〉》的股權質押享有優先受償權。

  ④ 判令兩被告承擔訴訟案件的費用。

  4、開庭日期:2004年3月23日9時15分

  5、開庭地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三)判決情況:

  1、判決日期:2004年5月24日

  2、判決結果: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號

  ①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廣州市海珠支行清償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利、復、罰息(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2002年9月26日,按年利率5.841%計付,從2002年9月27日至200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5.0325‰計付利息;自2003年4月26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付罰息;未付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付復息)。

  ② 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③原告在其債權范圍內對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告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法人股1,500萬股權(股份質押登記證明書編號為20001220002、2000111601、2001062906)享有質押權,該質押權的實現必須在借款本金5,907.5萬元及相應利息范圍內與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其他債權質押權共同行使。

  本案受理費145,684元,由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號

  ①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廣州市海珠支行清償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利、復、罰息(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2002年9月26日,按年利率5.841%計付,從2002年9月27日至200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5.0325‰計付利息;自2003年4月26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付罰息;未付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付復息)。

  ② 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③原告在其債權范圍內對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告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法人股1,500萬股權(股份質押登記證明書編號為20001220002、2000111601、2001062906)享有質押權,該質押權的實現必須在借款本金5,907.5萬元及相應利息范圍內與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其他債權質押權共同行使。

  本案受理費145,684元,由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公司借款和欠息已掛賬,當支付訴訟受理費時將影響本公司當期利潤。

  (五)備查文件:

  1、民事判決書(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號

  2、上訴須知

  三、本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15份、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庭前交換證據通知書各1份、民事起訴狀15份,案號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425、428-435號,本公司2003年9月27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公告了訴訟有關情況,2003年11月13日公告了開庭情況;2004年3月19日本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425、428-435號及上訴須知,本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公告了訴訟判決情況;2004年5月24日本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2004)穗中法執字第1116-1130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號(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425、428-435號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1、訴訟受理日期:2003年9月9日

  2、訴訟機構名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3、向本公司送達訴狀時間:2003年9月25日

  (二)案件的基本情況:

  1、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

  2、被告:

  第一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東)

  第二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只有第419、420、425號案含有)

  3、請求事項: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8,000,000元和利息1,632,557.64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貸款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第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0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22,803.71(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第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1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20,736.7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2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7,000,000元和利息1,417,266.34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3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25,036.53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6)(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4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31,453.52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7)(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5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53,972.98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第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8)(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935,607.1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9)(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9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976,045.5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10)(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0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873,450.81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1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1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935,607.1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1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2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80,653.33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1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3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56,790.62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1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4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8,000,000元和利息2,131,199.35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以及至貸款清償止的利息。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1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5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134,489.36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4、開庭日期:2003年11月12日

  5、開庭地點: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三)判決情況:

  1、判決日期:2004年3月3日

  2、判決結果: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800萬元及利息(2000年2月13日起至2001年1月13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2001年1月14日起至2001年10月10日止,按展期借款利率計付,自2001年10月11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58,173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承擔連帶責任。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0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000年2月4日起至2001年1月3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2001年1月4日起至2001年9月20日止,按展期借款利率計付,自2001年9月21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70,124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承擔連帶責任。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1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1年5月23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自2001年5月24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70,114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2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700萬元及利息(2000年5月24日起至2001年5月11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自2001年5月12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52,096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3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000年5月18日起至2001年3月22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自2001年3月23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70,135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6)(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4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000年5月9日起至2001年4月23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自2001年4月24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70,167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7)(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5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000年6月30日起至2001年6月15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自2001年6月16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70,280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承擔連帶責任。

  (8)(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2日起至2000年7月23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自2000年7月24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69,688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9)(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9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7日起至2000年9月12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自2000年9月13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69,890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0)(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0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8日起至2000年9月24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自2000年9月25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69,377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1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9日起至2000年8月6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自2000年8月7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69,688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2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1999年5月11日起至2000年3月14日止,以本金1,300萬元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2000年3月15日起至2000年12月13日止,以本金1,000萬元按合同約定的展期借款利率計付,自2000年12月14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70,413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3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1999年5月18日起至2000年5月10日止,以本金1300萬元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2000年5月11日起至2001年2月22日止,以本金1000萬元按合同約定的展期借款利率計付,自2001年2月23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70,294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4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800萬元及利息(2000年3月15日起至2001年2月15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自2001年2月16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60,666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5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000年4月24日起至2001年4月12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自2001年4月13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復息)。

  ②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70,682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3、本公司對判決結果無異議。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1、案號(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420、425號

  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復函稱:“鑒于我公司目前情況暫時無法償還債務。”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沒有就該案件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的能力作答復。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和廣州市海華機電設備總廠不能如數償還的本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費將影響我公司的利潤。

  2、案號(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1-424、428-435號

  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復函稱:“鑒于我公司目前情況,暫時無法償還債務”。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不能如數償還的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費將影響我公司的利潤。

  (五)執行通知書內容: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5、434、433、432、431、430、429、428、425、424、423、422、421、420、41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義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責令你(司)在2004年05月17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六)備查文件:執行通知書(2004)穗中法執字第1116-1130號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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