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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電子(000682)2003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7日 02:18 證券時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東大會于2004年5月26日在公司三樓會議室召開,出席會議的股東及授權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316,867,157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34.5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審議并以逐項投票表決的方式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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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二、審議通過了《公司2003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三、審議通過了《公司2003年度報告》: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四、審議通過了《公司2003年度財務決算》: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公司2003年度財務決算經山東正源和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資產總額1,435,166,731.33元,負債總額188,772,768.55元,所有者權益為1,225,373,568.75元;2003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52,414,078.41元,主營業務利潤為149,172,468.92元,營業利潤5,772,728.73,元,凈利潤10,151,295.06元,年初未分配利潤為-806,017,277.44元,期末未分配利潤為-795,865,982.38元。

  五、審議通過了《公司2003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預案》: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經山東正源和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2003年度實現凈利潤10,151,295.06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212,697.34元,提取法定公益金106,348.6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806,017,277.44元,可供股東分配利潤為-796,185,028.40元。本年度不進行派發現金股利和送股,也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六、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議案內容詳見5月20日《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七、審議通過了《關于聘請公司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公司聘請山東正源和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2004年度財務審計機構,聘期一年,審計費為30萬元。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華堂律師事務所孫廣亮律師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表決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

  關于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致: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孫廣亮律師出席了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2000年修訂)》(以下簡稱“《規范意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以及本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已經按照《規范意見》的要求,審查了公司提供的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本次股東大會的各項議程及相關決議等文件,同時聽取了公司就有關事實的陳述和說明。

  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已經通過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該決議已于2004年4月20日在《中國證券報》第54版和《證券時報》第65版上公告。公司發布的公告載明了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審議的事項,股東有權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以及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于2004年5月26日在煙臺如期召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符合公告通知的內容。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股東及股東代理人計 14 名,代表股份 316,867,157 股,占貴公司股份總額的34.52%。

  經本所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經本所律師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除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外,還有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聘請的律師。

  三、關于新議案的提出

  經本所律師見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沒有提出新議案。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項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逐項表決,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會議記錄及決議均由出席會議的公司董事簽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對表決結果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表決程序等有關事項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所通過的全部決議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的必備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

  律師:孫廣亮

  20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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