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劉麗琴 郭文偉
2004年農信社改革的重點之一,是把省級農信社管理機構的組建和以縣為單位制定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計劃及推進產權制度改革作為重點工作抓緊抓好。那么,農信社移交地方管理的難點在哪里?
2003年國務院頒發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對于《方案》的理解,特別是對于信用社管理交地方負責這一變革問題,改革相關的不同層面,因利益差異,看法各有不同,以下三個問題應引起有關方面的注意。
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改革
當前信用社的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改革應如何進行?就產權明晰而言,要在明確信用社產權實質和產權涵蓋內容的基礎上,對原始產權的明晰只能是堅持“尊重歷史、立足當前”的原則,采取“宜粗則粗、宜細則細、基本清晰、不求精確”的辦法。具體要區別資可抵債社和資不抵債社來進行。
就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而言,其基本的思路和目標應該包含:按照法制和制衡的原則,由所有者、經營者和監督者共同建立起一個有利于信用社健康發展的組織機制和制度體系。一是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完善基層聯社業已實行多年的“三會”制度。核心是決策民主、強化監督與處罰力度,增大違紀違法的成本代價。二是建立一個一心一意為業內提供服務,一心一意為基層社辦實事,一心一意抓好系統的隊伍建設,一心一意抓好行業的經營管理,一心一意對信用社的經營發展負責的省級聯社。核心的要求是“一心一意”,不能“三心二意”。
省級聯社的定位
信用社體制改革,絕大部分地區要成立省級聯社,要真正發揮這一機構的職能作用,防止行政化,必須明確它的特點和市場定位。
其特點應與國有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省級機構有所不同。一是組織上的聯合性,即由基層信用社自愿出資入股,自下而上的更高一層次的聯合—在合作制框架內“人”與“人”的聯合,而不是“股本”與“股本”的聯合。二是管理的民主性,即充分體現民主集中制的“三會”制度,建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位一體的制衡機制。三是職能的非經營性,即專門對基層社進行管理、指導、協調的服務職能,不辦經營性業務。四是經營的差補性,即辦公經費除按規定從基層社收取管理費外,不足部分依靠提服務性收入及與基層非競爭性的經營收入予以彌補。五是司職的權威性,即在行業管理上要強化約束機制,要有令必行,令行禁止。
其市場定位的核心是搞清楚省聯社“干什么”、“怎么干”、“不干什么”的問題。在“干什么、怎么干”上,要堅持服務“三農”的宗旨,管住經營方向;堅持以人為本,管住班子;堅持科學的經營規范,管好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不干什么”是指凡信用社自己能干好的事,就應還政于社,放權于基層。
省級聯社的責任
省級聯社的成立要注意避免兩種傾向:一是中央覺得如釋重負,總算把信用社交出去了。應充分認識到重任依然在肩,在管理信用上雖然多了一個幫手(地方政府),同時也多了一個博弈對手,利與弊是共存的。同時,由于存在信用社不能也不可能退出農村的政策底線,在今后還可能導致體制性風險,一旦出了大問題,這個伙伴可能會亮出一張王牌:要錢沒有,要命只有一條,這時的命是不當錢花的,最終還是要逼你買單的。二是省級聯社重級別,輕管理;重干部安插,輕專業人才配備。對此,省級政府應逐步使省級聯社成為管理的主體,不應使之成為與中央博弈、談判的載體,更不能使之成為地方政府系列的官僚機構。
總而言之,信用社管理權移交地方政府,地方將負有重要責任,將增加發展農村金融的源動力。就中央而言,寄希望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使地方從過去的“免費午餐”,變為“付費午餐”,至少是中央地方共同付費,形成一個國家、地方、信用社共同分擔合作金融改革成本的共識,構筑責權利統一的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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