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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萬鴻(600681)重大訴訟進展情況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5日 02:07 證券時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基本情況:

  2004年5月9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滬一中民三(商)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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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號民事判決書,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虹橋開發區支行訴上海英廣實業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二、有關此案的基本情況:

  2002 年9月29日,原告與被告上海英廣實業有限公司簽署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該合同規定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三千萬元用以向北京東方誠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股東海南誠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子公司)支付購買一千套《傳世藏書》圖書的部分貨款,期限為從2002年9月30 日起至2003 年9月22日止;同時簽訂了動產質押合同,將一千套《傳世藏書》圖書質押給原告作為其履行借款合同的擔保,公司原董事長劉波在2002年6月29日已不在本公司任職,本公司分別于2002年7月2日、2002年8月16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對公司董事及董事長的變動情況進行了公告,但原告在與海南誠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波就上述貸款簽訂保證合同時,劉波還以本公司名義與原告分別簽訂了保證合同,為上述貸款提供擔保。上述事項本公司在2003年度報告中進行了披露(詳見2004年4月23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追加與質押《傳世藏書》短少342套有關的上海新世紀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湖南東方速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判決情況: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被告上海英廣實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虹橋開發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萬元并支付該款項逾期利息(自2003年9月23日至實際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分段計息)。

  2、被告上海英廣實業有限公司屆時不履行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虹橋開發區支行可以與被告上海英廣實業有限公司協議,將質押物658套《傳世藏書》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圖書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圖書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圖書所得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上海英廣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英廣實業有限公司繼續清償。

  3、若上述第二項中658套圖書經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價款不足以清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虹橋開發區支行就上述第一項判決對被告上海英廣實業有限公司擁有的債權,被告武漢萬鴻集團有限公司在不能清償的款項數額中扣除價值之后的范圍內對被告上海英廣實業有限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被告武漢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了其全部保證責任,有權向被告上海英廣實業有限公司追償。

  四、上述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由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刻意回避保證合同印章虛假、本公司在保證合同前多次披露公司真正法定代表人為高軍而非劉波的事實;且在劉波個人以本公司名義簽訂保證合同前,本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刊載的公司章程和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證監公司字(2000)61號《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就不能認定擔保合同有效,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仍錯誤地判定擔保合同有效并由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此判決可能會影響本公司本報告期及以后各期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現正與律師積極準備有關證據和材料,準備上訴。有關該事項的進展,公司將按規定及時予以公告,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2003)滬一中民三(商)初字 第224號《傳票》;

  (2)民事起訴狀;

  (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

  (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5)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書;

  (6)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4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武漢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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