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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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4日 18:27 國稅總局網站 | |||||||||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消費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關于征收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