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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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4日 18:01 國稅總局網站 | |||||||||
第一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二條 船舶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船舶稅額表》計算。車輛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垃圾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 六、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七、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 第五條 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船,征收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九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