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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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4日 18:00 國稅總局網站 | |||||||||
第一條 凡在開征車船使用牌照稅之地區行駛車、船者,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二條 原納噸稅(船鈔)之本國船舶,一律改征車船使用牌照稅,不再繳納噸稅;但外國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國船舶,仍征噸稅,不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三條 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地區,由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準開征,并轉送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中央直屬省(市)報請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準開征。 第四條 應納車船使用牌照稅之車、船使用人,須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納稅,領取車船使用牌照及完稅證。 前項車船使用牌照及完稅證,由省(市)稅務機關制發。 第五條 車船使用牌照稅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當地稅務機關為便利納稅人繳納,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第六條 下列各種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一、郊區農民自用的車、船; 二、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三、軍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及人民團體自有自用的車、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經當地交通管理機關證明報由稅務機關核準停駛、拆毀的車、船; 六、消防車、灑水車、救護車、救護船、垃圾車、垃圾船及義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稅之車、船,其使用人須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領取免稅牌照并交納牌照工本費。 第九條 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除船舶依照規定稅額按噸計征外,車輛由省(市)人民政府在前條規定稅額范圍內,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車輛種類、載重量及使用性質擬定適用稅額,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準實施,并轉送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中央直屬省(市)報請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準備案。 第十條 凡已納稅領取牌照之車、船,在牌照有效期間內行駛另一地區,不得重征或補征差額。 第十一條 未開征車船使用牌照稅地區之車、船,經常往來開征地區時,須向開征城市之稅務機關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非經常來往之車、船,經當地區、鄉(村)以上人民政府證明者免征。 第十二條 車船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贈送、借用或逾期使用。如車、船所有權轉移時,在有效期間內,準繼續使用,不另納稅,亦不退稅。 第十三條 車船使用牌照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報請原發機關補發牌照,在有效期間內,不另納稅。 第十四條 車船使用牌照應按規定裝置于車、船的明顯易見之處,以便檢查。 第十五條 違章行為之處罰,規定如下: 一、不按規定手續辦理申報、登記、納稅、領照者,除限期納稅、領照外,并處以應納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金;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條規定之一者,分別處以人民幣十元以下之罰金; 三、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除限日追繳外,按日處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 車船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由省(市)稅務機關擬定,報請省(市)人民政府核準實施,并層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條例公布后,各地有關使用牌照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