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將實行四項管理制度 嚴防企業年金運行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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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3日 16:22 中國新聞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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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23日電 據央視國際報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今天指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實行后,為嚴格控制企業年金的市場化運作風險,國家將采取四項管理制度: 這四項管理制度是: 一是建立不同管理服務機構的相互制衡制度。受托人可委托相關金融機構管理基金個人賬戶、托管基金財產或負責基金投資管理。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之間存在一種制衡關系。 二是建立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管理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并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建立投資管理安全保障制度。鼓勵委托專業機構投資者管理運作,同時對基金投資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做了比較審慎和適當的規定,并可根據金融市場和投資運作變化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四是建立主動監管制度。政府對基金籌集、投資管理到待遇支付實行全程監管和主動監管,及時糾正存在問題,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職工權益,逐步構建覆蓋全國的企業年金監管網絡。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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