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常柴A(000570)監事會四屆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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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1日 01:59 證券時報 | |||||||||
公司監事會四屆七次會議于2004年5月20日在本公司第一會議室召開,應到監事5名,實到4名,監事顏剛因出差未到會,委托監事吳克云代為表決。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會議選舉呂偉民先生為公司監事會主席,任期為2004年5月至2006年6月。
特此公告。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04年5月21日 江蘇常州常聯律師事務所關于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 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常州常聯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師出席公司2003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等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在審查有關文件的過程中,公司向本律師保證并承諾,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說明是真實、完整、有效的,并已經提供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有關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完全一致。 本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證券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及勤勉盡責的精神,核查和驗證了公司提供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并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召集,公司已于2004年4月16日將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議案、出席會議的對象、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的登記辦法和登記日期、公司的聯系人、聯系電話、股權登記日等內容,以公告方式刊載于《證券時報》和《大公報》,并于2004年4月30日再次發布關于召開2003年度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東大會于2004年5月20日上午9時于公司召開。 經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2、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會議的股東、股東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9人,所持(代理)股份總數為161,011,639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3.03%,其中A股股份160,970,21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43.02%,B股股份41,429股,占公司總股份的0.01%。因此出席會議的股東(代理人)所持(代理)股份總數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161,011,639股。 出席會議的股東均為2004年5月13日交易結束后在深交所登記注冊、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書面的授權委托書。 出席本次會議的其他人員為公司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見證律師。 經本律師審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3、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以書面投票方式審議了所公告的本次會議的全部議案。 經本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4、結論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表決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本意見書僅供公司2003年度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江蘇常州常聯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錢新 2004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