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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電力(600644)訴訟進展情況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0日 03:12 證券時報

  一、本公司為四川馬邊河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樂山分行借款3000萬元提供擔保本金及利息一案,經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一審判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不服于2003年12月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詳見公司于2003年11月25日在《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的公告)。2004年5月1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川民終字第57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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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本案有關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樂山分行,委托代理人李偉、刁太國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省馬邊河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羅萬春

  2、本案起因

  公司不服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樂民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三、本案判決情況

  1、維持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樂民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四川省馬邊河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向中國銀行樂山分行償還人民幣3000萬元,截止于2001年12月20日的利息613.7496萬元(其后利息按雙方約定利息計算,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2、撤銷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樂民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對四川省馬邊河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償還的上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四川省馬邊河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最后一筆1000萬元借款的還本付息義務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在履行了賠償責任后,向四川馬邊河電業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本公司由一審承擔3000萬連帶清償責任改判為免除2000萬元擔保責任,最后一筆1000萬元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在2003年年度報告中預計了10%(即300萬元)的或有負債,按照目前的判決情況,公司認為:本次訴訟只有在四川省馬河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后,公司才承擔賠償責任。

  五、備查文件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川民終字第572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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