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環境的變化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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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8日 18:46 中國網 | |||||||||
(節選) 入世1年來,中國進一步完善了法律環境,并對與入世直接相關的法律進行了修改,實現了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規則的一致。 1. 出臺了大量有關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營造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2001-2002年我國先后發布了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意見的通知、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聯合活動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文化市場秩序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意見的通知等。 2. 加強了有關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國務院對截至2000年底現行行政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80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對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令廢止的70件行政法規,統一公布。與此同時,中共中央、國務院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加快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及其他政策性措施的清理工作,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等相繼公布了廢止的部門規章,并提出了修訂的部門規章清單。 3. 修訂或制定了相關行政法規 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對外開放的需要,2001-2002年國務院修訂或制定了若干行政法規,包括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專利法實施細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際海運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旅行社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 4. 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速轉變政府職能,實現依法行政 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選擇,也是本屆政府提出的明確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直接指導下,各部委局圓滿地完成了行政審批改革清理和審核工作。以國家經貿委為例,國家經貿委121項行政審批項目中,5項不屬于行政審批,其余116項中,擬取消50項,擬改變管理方式2項,擬下放5項,擬保留59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力地推動了國家經貿委政府職能轉變,受到了企業和社會的廣泛關注。目前正抓緊研究和建立國家經貿委行政審批運行機制、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后續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審批管理辦法》,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完善依據、規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確責任、公開透明。同時為了規范政府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依法行政,國家經貿委制定了《行政復議工作規則》、《行政訴訟應訴規則》。今后無論是制定經貿規章,出臺經濟政策,還是實施行政審批、行政指導,以及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等,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逐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