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士稱銀廣夏民事賠償案訴訟時效少了85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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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8日 06:27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宋一欣 5月14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將ST銀廣夏(資訊 行情 論壇)證券民事賠償案訴訟時效延長3個月至8月14日。 訴訟時效少了85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規定》,證券民事賠償案的起算訴訟時效以中國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并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終結于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公司作出處罰日為2002年4月23日,對外公布日是2002年5月14日,則該案的訴訟時效在正常情況下終結于2004年5月14日,但該案卻存在特殊性,法院先以處罰決定未生效,存在可能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為由不受理,2002年7-8月間曾開放受理2周后又以等待刑事判決結果為由暫緩受理,直至2004年4月20日恢復受理,這時離終結日僅4周了。這樣,兩年104周中受理時間僅6周,就算延長3個月13周,也僅19周,那么所余85周又應如何計算? 實際上,不受理或暫緩受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值得商榷。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并己送達,即已生效,被處罰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并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以行政處罰決定為前置條件文件的證券民事賠償案,法院也應當受理,只不過受理后若發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應中止審理并等待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結果。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若維持行政處罰決定,證券民事賠償案繼續審理,反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若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則駁回證券民事賠償案起訴。至于刑事優先于民事一說,在《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從未規定過,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規定》,有行政處罰決定即可,無須再等待刑事判決結果。從這個角度看,暫緩受理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見,銀廣夏權益受損的投資者訴訟時效104周必須得到保障,而不是現在的19周。 錯失訴訟先機責任在誰 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銀廣夏案中,投資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應起于2001年8月2日的《財經》雜志《銀廣夏陷阱》一文(虛假陳述揭露日),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1.9規定》中規定了前置條件。這樣,投資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與行使權利之日不得不脫鉤,但《民法通則》賦予投資者的兩年訴訟時效卻不應減少一天,由于種種原因使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也不能因此減少。 銀廣夏案中,訴訟時效期間雖然延長3個月至8月14日,但由于信息不暢、透明度不夠等原因,致使部分投資者在8月14日到期時未及時起訴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無力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延期并縮水的后果應由誰負責?訴訟時效期間延期并縮水造成投資者不能及時起訴、不能及時查封公司財產,而其他類型案件或案由的當事人卻可以起訴、可以查封公司財產,從而導致投資者憑白無故地喪失了訴權意義上的優先權與先機,這種后果引起的責任應由誰負?優先權與先機的喪失引起判決后公司無財產可賠付、投資者執行不著的情形時,這種責任應由誰負?可否套用《國家賠償法》中司法賠償的有關規定,主張權利,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立法理論問題。 投資者如何得到救濟 我認為,就算是訴訟時效期間延長3個月至8月14日,投資者仍可要求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即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提出訴訟時效中止的目的是使訴訟時效期間不縮水,維護法律賦予自己的訴權,直至2006年4月5日(2004年4月20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恢復受理起兩年,扣除2002年7-8月間曾開放受理的2周),否則,投資者可以依法在法律途徑范圍內進行申訴、要求糾正。 作為一名從事證券民事賠償案的代理律師,在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和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不要讓銀廣夏案訴訟時效期間縮水,還投資者一個完整無缺的訴訟時效期間。 而真正值得憂慮的是,在銀廣夏案中,銀廣夏公司是否有賠付能力,在被罰被判、壞名遠揚、債主盈門、銀行逼債、財產大都被人先行凍結、起訴的投資者蜂擁而至、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投資者即使勝訴,財產能否執行到,也是未知數。對此訴訟風險,投資者需慎思慎行。 (作者為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市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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