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通訊(000063)2003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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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8日 04:00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二○○三年度股東大會于2004年5月17日在深圳
二、議案審議情況 本次會議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審議并通過了下述議案: 1、審議通過《公司二○○三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423,177,73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98%; 反對: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棄權: 10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2%; 2、審議通過《公司二○○三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423,177,73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98%; 反對: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棄權: 10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2%; 3、審議通過《公司二○○三年度總經理工作報告》 同意:423,177,73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98%; 反對: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棄權: 10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2%; 4、審議通過《公司二○○三年度財務決算及利潤分配預案報告》 經深圳南方民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2003年度實現利潤總額1,210,108,839.69元,凈利潤1,122,643,230.38元。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取10%法定公積金,計112,264,323.04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計56,132,161.52元;不提取任意公積金;年初未分配利潤為1,524,098,823.23元;本次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為2,478,345,569.05元。 公司2003年度的利潤分配方案為:以2003年12月31日總股本66729.6萬股為基數,每10股送2股,每10股派發3元現金(含稅)。 同意:423,087,73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7871%; 反對: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棄權: 90,10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2129%; 5、審議通過《公司關于擬簽署〈2004年度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 (詳細內容已于2004年4月10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上刊登) 扣除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后的表決結果: 。1)公司與關聯方深圳市中興新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擬簽署的《2004年度采購框架協議》 同意:70,094,29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7162%; 反對: 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棄權: 90,10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2838%; 。2)公司與關聯方深圳市立德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擬簽署的《2004年度采購框架協議》 同意:70,094,29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7162%; 反對: 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棄權: 90,10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2838%; (3)公司與關聯方深圳市立德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擬簽署的《2004年度銷售框架協議》 同意:70,094,29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7162%; 反對: 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棄權: 90,10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2838%;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張建偉律師認為,本公司二○○三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法律、法規及《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會議形成的《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股東大會文件 2、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特此公告。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4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