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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化武漢鳳凰股份有限公司派息實施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5日 02:16 證券時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中國石化武漢鳳凰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度分紅派息方案已獲2004 年5月14日召開的股東大會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在2004 年5月15日的《中國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現將派息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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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紅分配方案

  本次分紅派息方案為:以2003 年末股本519,168,762 股為基數,每10股派現金紅利人民幣1.00元(含稅,扣稅后,社會公眾股中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每10 股實際派0.80元)。分紅前后總股本不變。

  二、本次分紅派息股權登記日為:2004 年5月21日,除息日為:2004年5月24日。

  三、本次分紅派息對象

  本次分紅派息對象為:截止2004 年5月21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四、分紅派息方法

  1、本次公眾股股息于2004 年5 月24 日通過股東托管證券商直接劃入其資金賬戶。

  2、國有股、法人股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的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發。

  五、有關咨詢機構

  咨詢地址:武漢市青山區長青路

  咨詢聯系人:熊克金、宮薇薇

  咨詢電話:027-86516722

  傳真:027-86515968

  六、備查文件

  1、2003 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中國石化武漢鳳凰股份有限公司分紅派息實施公告

  中國石化武漢鳳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4年5月15日

  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關于中國石化武漢鳳凰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中國石化武漢鳳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作為中國石化武漢鳳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受公司董事會的委托,指派潘玲、樂瑞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出席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并獲得公司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的承諾,本所律師已證實副本材料、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時對本法律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職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是經公司董事會第三屆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召集的,會議公告刊登于2004年3月30日的《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會議公告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議程、會議出席人員資格以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公司監事會在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了一項臨時議案,公司董事會于2004年4月27日將該臨時議案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東大會于2004年5月14日上午在武石化賓館會議廳召開,會議由公司副董事長張廷建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與會議公告的內容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經查驗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持股憑證和股東簽名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28人,代表公司股份226,726,686.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43.67%。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均為截止2004年5月8日,在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股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成員為公司現任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

  三、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對會議公告列明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并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對上述議案進行了逐項表決,大會選舉股東和監事代表進行了監票和計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本次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樂瑞 潘玲

  20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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