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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專家:中國必須迅速學會和掌握金融創新本領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4日 14:26 中國新聞網

  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經濟競爭,就必須加快金融體制的改革,迅速學會和掌握金融創新的本領,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的效率水平

  進入4月,中國經濟生活中投資規模過大、銀行貸款增長過快、各類金融風險正在積聚,值此之時,我以為討論建立保持金融穩定的機制問題,對于防止經濟“過熱”、防范金融風險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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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當然有可能帶來風險,但推遲改革必然導致無聲的危機

  近年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金融體系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經濟全球化、技術進步和金融自由化使得金融創新日新月異,金融產品和服務種類更為豐富多樣。可以說金融創新已經成為當今全球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潤滑油和驅動器。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經濟競爭,就必須適應這種發展大趨勢,加快金融體制的改革,迅速學會和掌握金融創新的本領,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的效率水平。

  但是,我們清楚地看到金融創新同時也會帶來大量的風險。記得哈佛大學校長、前美國財長薩默斯曾經打過一個比方:金融創新如同飛機一樣,它為人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交通方式,能夠讓人們更快地到達目的地。不過一旦墜毀,后果非常嚴重。可是,對飛機墜毀的恐懼并沒有阻礙人類對更快捷舒適的交通工具的追求。這是因為退回到原始的交通方式就會在國際競賽中落后挨打。人們的全部努力都放在如何把發生墜毀的概率保持在最低點。

  同樣,在金融領域,我們在防止因更多、更快、更好的金融創新可能帶來金融危機的同時,也要警惕低效率和高成本的金融體系給經濟造成的慢性破壞。急功近利、僥幸冒險和因循守舊、不求進取,同樣是有害的。由于金融機構治理和激勵安排方面的原因,由于監管制度的不夠健全,以及由于金融政策的扭曲,導致本來稀缺的資源流向虧損的行業和企業,使得那些有活力的經濟部門和企業無法獲得必要的融資。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得不到糾正,本質上是一種慢性的無聲的金融危機。比如,我們銀行的大量壞賬主要產生于計劃經濟的投資饑渴和擴張沖動、傳統國有經濟的預算軟約束造成的低效和浪費、以及法治觀念淡薄引起的道德行為的失范。因此,我們在研究金融穩定問題的時候,既要防止因為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危機,也要嚴重關注由于金融改革的延誤,落后僵化的金融體系給國民經濟造成的長期的負面影響。

  一個好的制度并不能保證百分之百地避免金融危機,但是,一個差的制度肯定會導致金融不穩定。

  分業與協調:金融監管機制制度化

  應對突發事件和處理危機,需要一套事先約定的協調機制。中央銀行應成為牽頭協調人

  我國金融改革過程的基本形式,如果可以用一個字來概括的話,這個字就是“分”。這個“分”的種種舉措,有的具有深刻的改革內涵,有的則帶有明顯的過渡性質。

  改革之初,工商銀行從人民銀行分出來,人民銀行從改革前作為財政的出納逐步轉變為真正的中央銀行。這一重大舉措成了我國金融改革的先聲。此后,建設銀行從事實上的財政部的基建財務司轉變成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從農業銀行分離出來。1994年又把政策性業務從商業銀行剝離出來,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銀行。這些舉措都是在我們對金融改革的目標逐步清晰的過程中實行的。

  中國金融業的大發展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從混業經營開始的。當時商業銀行興辦了不少信托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但由于當時金融法規的不健全和金融監管的滯后,以及金融機構內部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在1992年前后出現的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中,銀行、保險、證券大量資金通過同業拆借等方式進入熱門行業,從而出現了金融秩序混亂、金融市場失控的局面。為整頓金融秩序,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1995年以后陸續頒布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為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金融體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準則。應該說,在當時的情況下實行分業經營的原則,保證了我國金融乃至經濟的穩定運行,并為我國順利入世和接軌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是具有歷史作用的。

  繼證監會、保監會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以后,2003年初銀行監管功能又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并且成立了專門實施銀行監管職能的銀行監管委員會。至此,可以說中國從1993年就設計好的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已經初步形成。

  有意思的是,就是在這十多年里,全球大多數國家正在經歷從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向混業經營、綜合監管的轉變。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自由化程度日益加深,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監管逐步放松,各種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相互交叉與滲透也不斷加劇。1999年11月美國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關于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限制。《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頒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深刻地反映著21世紀國際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動全球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強的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國家紛紛放棄原來的金融分業政策,發展全能金融集團的國際潮流已經勢不可擋。

  其實,即使在我們進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各種努力的同時,我國也出現了某些混業經營的新局面。

  首先是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合作進一步加強。例如允許證券經營機構和銀行均可以進入全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與國債回購市場,參與拆入拆出資金活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以將自營的股票及證券投資基金作為質物,按照一定比例向商業銀行質押借款;允許商業銀行開辦金融衍生業務,從事信息咨詢、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保險業與銀行業之間,在代理產品銷售和代收、代付保費等方面,所形成的新的業務合作關系,更是層出不窮。

  其次金融控股集團是目前我國分業體制下混業經營的突出表現。目前我國出現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國有商業銀行通過獨資或合資成立的金融機構形成控股公司,如中國銀行的中銀控股公司、中國建設銀行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的工商東亞金融控股公司等;二是由企業集團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海爾、山東電力等;三是由非銀行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是我國現階段分業體制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現實選擇。

  所以,我國的中央銀行和三個金融監管部門如何在這種新的形勢下加強協調和合作,建立金融穩定功能就顯得特別重要。

  金融穩定一直是中國政府高度關注的問題。在2003年末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正式確立了中央銀行在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能。這一做法,與國際上的趨勢是一致的。無論金融監管機構與職能如何設立,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都具有不可置疑的天然的職能。因此明確和加強中央銀行的金融穩定職能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中國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開始建立了協調機制,并為此簽訂了諒解備忘錄和舉行經常性的聯席會議。問題是由于我們幾乎每時每刻都會碰到一些難以界定監管責任和職能的金融活動。因此,必然會出現監管的交叉點和空白點。在交叉點難免會出現權力之爭,在空白點又難免會出現監管真空。金融風險常常因此爆發。

  所以,必須盡快建立中央銀行和各監管部門以及財政部等部門之間的制度性的協調機制。從我國政府部門運作的經驗來看,官員們更習慣向上報告,對于跨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則缺乏積極主動。最近修訂的中央銀行法確立了人民銀行在維持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能,但是如果不賦予中央銀行相應的協調權力,要中央銀行履行維持金融穩定的職能就可能是一句空話。在應對突發事件和處理危機方面,更是需要一套事先約定的協調機制。即使在日常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過程中,也需要不斷的信息交流和磋商,才能避免監管的重復和真空,以及政策上的矛盾和反復。

  從實際情況來看,要真正建立和實施有效的金融穩定功能,中國還面臨許多挑戰,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金融惡化誘發金融危機

  金融危機很難預測,可以說沒有哪次金融危機是被經濟學家準確預測的。但是,幾乎所有經濟學家都認為長期的金融惡化必然會誘發金融危機

  從國際范圍來看,已經有一些國家在建立金融穩定功能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如英國,在1998年將銀行監管從英格蘭銀行分離出來、設立英國金融服務局,以及為建立金融穩定功能而簽署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FSA之間諒解備忘錄。新的監管體系明確了各方的職能和責任。盡管世界各國在金融監管的模式方面并無公認的優劣之分,但是英國的做法對于我們還是有很多重要的啟示。

  國際上,一般將金融不穩定分為兩類:一類是“金融危機”,特征是儲戶向金融機構擠提存款,導致銀行流動性不足,加上市場大量拋售本幣,引起貨幣大幅度貶值。另一類是“金融惡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貸款以及金融體系的資本充足率過低。金融危機發生的頻率相對不算很高,但與歷史上相比有上升的趨勢。在近10年里世界上發生了15次金融危機(亞洲3次,歐洲3次,拉丁美洲9次)。金融惡化要比金融危機常見得多。世界銀行在1996年有一項研究報告表明,在此前20年里90個國家發生的100多次金融危機和金融惡化,這中間包括了所有轉軌中的國家。

  導致金融不穩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信貸發放遠遠超過產出的增長,貸款質量明顯下降:向國有企業大量發放“救助性”貸款而又永遠無法收回;股東關聯貸款和內部人的惡意欺詐;房地產市場的泡沫破滅和資本市場的崩潰;國際收支嚴重失衡和匯率嚴重扭曲等等。我們在任何時候都要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

  國際經驗表明,金融危機很難預測,可以說沒有哪次金融危機是被經濟學家準確預測的。但是,幾乎所有經濟學家都認為長期的金融惡化必然會誘發金融危機。國際上常常用兩種尺度來衡量一個國家為金融不穩定付出的代價:社會產出的損失和財政對銀行的注資成本。有些專家計算,平均來看,一個國家發生金融危機,其損失要占到其GDP的8%~10%左右。

  在這里要強調指出,金融監管機構應該把監管職能與管理國有金融資產的職能分開。由于被監管的機構(銀行、保險、證券)不僅僅是國有企業,也有其他所有制的企業,包括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企業和民營企業。因此,在適當的時候要把管理國有資產的任務交由專門的機構來承擔,譬如說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委員會。其作為國有金融資產的出資人參與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是監管當局以外的另一種更有力的監管。

  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已經為世界所矚目。與此同時,中國對于地區乃至世界經濟的責任也在增大。為了鞏固改革開放取得的來之不易的成果,維持中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在中國建立和實施有效的金融穩定功能,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任務。而目前最重要的,是在各政府部門之間(主要是宏觀經濟部門和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形成對金融穩定的目標、框架、涵義、任務以及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的基本共識。

  (稿件來源:《財經》雜志,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本文根據其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世界銀行聯合舉辦的“金融穩定和中國的對策”國際研討會上的致辭改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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