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化氯堿(000818)2003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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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4日 02:11 證券時報 | |||||||||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錦化化工集團氯堿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度股東大會于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在公司
大會審議并通過了如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了公司董事會2003年度工作報告。 (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股份數共250008260股。贊成250008260股,占100%;反對0股,占0%;棄權0股,占0%) 二、審議通過了公司監事會2003年度工作報告。 (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股份數共250008260股。贊成250008260股,占100%;反對0股,占0%;棄權0股,占0%) 三、審議通過了公司200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股份數共250008260股。贊成250008260股,占100%;反對0股,占0%;棄權0股,占0%) 四、審議通過了公司2003年度不進行利潤分配也不進行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方案。 (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股份數共250008260股。贊成250008260股,占100%;反對0股,占0%;棄權0股,占0%) 五、審議通過了繼續聘請遼寧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2004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股份數共250008260股。贊成250008260股,占100%;反對0股,占0%;棄權0股,占0%) 六、審議通過了公司《章程》修改的議案。(修改內容詳見2004年4月1日的《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股份數共250008260股。贊成250008260股,占100%;反對0股,占0%;棄權0股,占0%) 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魏曉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出具了粵經天律證字[2004]第w021號“法律意見書”。魏曉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做出的決議合法有效。 備查文件: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董事簽字的股東大會決議原件 2、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粵經天律證字[2004]第w021號“法律意見書”(全文詳見巨潮資訊網站http://www.cninfo.com) 特此公告。 錦化化工集團氯堿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關于錦化化工集團氯堿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粵經天律見字[2004]第W021號 致:錦化化工集團氯堿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錦化化工集團氯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與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簽訂的《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本所委派魏曉律師(下稱“本所律師”)為公司召開的2003年度股東大會(下稱“本次會議”)進行見證及出具法律意見書。為此,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并審查了本次會議召集、召開的有關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股東的資格,本次會議表決程序的證據資料。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特作以下聲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師是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二)公司已做出書面承諾與保證,其向本所及本所律師所披露和提供的與本次會議有關的文件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 (三)本所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公司本次會議及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有關的文件、資料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性進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不存在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四)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會議的信息披露所必備的法定文件,隨其他材料一并公告。未經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下稱《規范意見》)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召集與召開的程序 1、2004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作出召開本次會議的決議,并于同年4月1日將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分別公告于《證券時報》和《中國證券報》。 2、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列明了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需審議的議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出席會議的登記方式等事項。 3、本次會議于2004年5月13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為15人,代表股數250,008,26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73.5318%。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查驗: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為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公司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04年4月30日下午3時的公司股東名冊和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所出示的證明資料,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會議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出席會議的人員均有參加本次會議的資格,其出席會議的行為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提出新議案股東的資格 經查驗,本次會議沒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本總額的5%以上的股東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四、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 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表決,本次會議分別以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公司2003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二、公司2003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公司200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四、公司2003年度利潤分配及公積金轉增股本議案; 五、關于繼續聘請遼寧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2004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六、關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議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五、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作出的決議合法有效。 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蓋章)經辦律師: 魏 曉 (簽字)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