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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華(000660)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1日 02:14 證券時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屬下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須知各1份、民事起訴狀4份,案號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30、132號,本公司于2004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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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6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公告了有關訴訟情況;2004年5月9日該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30、132號及上訴須知,現將有關判決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號(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30、132號訴訟事項情況

  1、訴訟受理日期:2004年3月5日

  2、訴訟機構名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3、向本公司送達訴狀時間:2004年3月12日

  4、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

  5、被告:

  第一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本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東)

  第三被告:廣州南潤制衣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廣州市華美制衣有限公司

  其中(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0號案第三、第四被告除外。

  6、訴訟請求: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1,419,231.76元(暫計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計人民幣11,419,231.76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利息及相應的復利,直至貸款還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9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1,419,231.76元(暫計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計人民幣11,419,231.76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利息及相應的復利,直至貸款還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3)(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0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1,233,300.80元(暫計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計人民幣11,233,300.80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利息及相應的復利,直至貸款還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4)(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2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金2,200萬元及利息709,615.88元(暫計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計人民幣22,709,615.88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利息及相應的復利,直至貸款還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7、開庭日期:2004月4月16日上午8時15分

  8、開庭地點: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二、判決情況

  1、判決日期:2004年4月27日

  2、判決結果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貸款10,000,000元及利息(從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并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復息)。

  ②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南潤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華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對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67,106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南潤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華美制衣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原告已預交之受理費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告在判決履行之日逕付給原告)。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9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貸款10,000,000元及利息(從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并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復息)。

  ②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南潤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華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對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67,106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南潤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華美制衣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原告已預交之受理費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告在判決履行之日逕付給原告)。

  (3)(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0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貸款10,000,000元及利息(從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并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復息)。

  ② 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66,117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原告已預交之受理費本院不予退回,由兩被告在判決履行之日逕付給原告)。

  (4)(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2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貸款22,000,000元及利息(從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并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復息)。

  ②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南潤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華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對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123,558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南潤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華美制衣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原告已預交之受理費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告在判決履行之日逕付給原告)。

  3、本公司屬下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對判決結果無異議。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四個案件訴訟受理費共323,947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有影響。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備查文件

  1、民事判決書(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30、132號

  2、上訴須知(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30、132號

  董事會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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