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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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09日 18:02 科技部網站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中有關"要建立、健全為中小型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要求,加強對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運行及發展的規范化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組建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目的在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小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以下簡稱中小企業)社會化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大力推動企業科技進步,大幅度提高生產率,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 第三條生產力促進中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致力于提高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服務機構。 第四條國家科委對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進行歸口管理和宏觀指導。 第二章功能與任務 第五條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基本功能是組織社會科技力量為中小企業提供綜合服務,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進行結構調整、人才分流以及各級科技管理部門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途徑之一。 第六條生產力促進中心分為地方和行業兩種類型(其中含為推廣若干重大共性先進技術而建立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兩者優勢互補,分工合作,構成為企業提供技術支持的服務網絡。 第七條生產力促進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提供科技、經濟、人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二)提供企業診斷和改善管理方面的服務; (三)提供人才培訓服務; (四)組織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協助企業建立技術依托; (五)組織新技術(包括管理技術)的開發應用、示范和推廣,協助企業導入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 (六)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合作渠道; (七)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企業科技進步和中小企業發展以及提高生產力的對策,向政府提供相關建議; (八)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組建 第八條國家科委對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和申報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同意,由地方科委提出,報國家科委審批;行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家科委審批;地(市)、縣(市)及其以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審批,報國家科委備案。 第九條申報條件: 一、地方生產力促進中心申報條件: (一)地方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要與地區的經濟發展緊密結合,納入各級政府的經濟發展規劃之中,并在政策、資金、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持; (二)地方科委要加強領導,把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工作納入地方科技發展總體規劃,幫助各中心形成主導業務; (三)具備較完善的辦公條件和設施; (四)具備與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事業發展相適應的人員結構; (五)具備聯系企業并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六)具備聯系、組織、協調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專家為企業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七)具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運行機制; (八)有完善可行的組建方案。 二、行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申報條件: (一)行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要與行業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相結合; (二)面向本行業中小企業服務; (三)具備較完善的辦公條件和設施; (四)具備與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事業發展相適應的人員結構; (五)具備聯系企業并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六)具備聯系、組織、協調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專家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七)具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運行機制; (八)有完善可行的組建方案。 第四章創建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 第十條根據平等競爭的原則,在地方、行業生產力促進中心中開展創建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活動,其目的在于集中力量形成一批優勢明顯的示范中心,使之成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的骨干力量。 第十一條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一)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支持力度較大; (二)具有一個改革意識強、積極開拓進取、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的領導班子和一支高水平、富有獻身精神的業務骨干隊伍; (三)具有較強的為企業提供綜合服務的能力和手段; (四)為企業服務取得顯著業績; (五)具有較強的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二條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認定程序是:各地方、行業生產力促進中心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或行業科技主管部門審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國家科委推薦,國家科委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考核小組考核、認定,并頒發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牌匾和證書。 第十三條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管理以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為主;國家科委進行宏觀指導,負責制定與實施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及考核與認定。 第五章支撐條件 第十四條生產力促進中心組建和發展所需經費應以地方或行業投入為主、國家科委支持、生產力促進中心服務創收及社會贊助等多渠道籌集。起步階段以政府支持為主,逐步提高有償服務的收入。 第十五條國家科委視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發展狀況和地方政府、行業部門支持的情況,選擇重點給予資助。 第十六條國家科委的資助必須用于第二章第七條所規定的任務及與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相關的任務。 第十七條國家科委對已認定的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將給予較強的經費等方面的支持,支持的重點是信息服務系統建設、人員培訓及國際合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給予相應的配套經費支持。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國家科委定期對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運行情況及業績進行考核。在考核中,對第一次沒有達標者,給予警告;對第二次仍沒有達標者,將取消其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稱號。 第十九條國家科委對在生產力促進中心建設與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