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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集郵票品管理辦法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6日 14:32 信息產業部網站

  第一條為加強對個人經營集郵票品的管理,維護集郵市場秩序,更好地滿足社會廣大集郵愛好者的需要,促進集郵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申請從事集郵票品經營活動的個人(包括個人合伙經營,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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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集郵票品,是指除普通郵票以外的郵資憑證和集郵品。

   除普通郵票以外的郵資憑證,是指郵電部發行的郵件納費標志,包括紀念郵票、特種郵票、專用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和郵資郵簡等(含小型張、小全張、小本票)。集郵品,是指利用郵票制成的或郵票經加蓋郵戳制成的特殊商品,包括首日封、紀念封、郵折、郵卡、極限明信片、年票冊(折)、郵戳蓋銷票和風景紀念戳集等。

  第四條作為通信使用的普通郵票,由郵政企業專營。除郵政企業和郵政企業委托的郵票代售處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普通郵票。

  第五條個人申請經營各種集郵票品,應具有固定的營業場地和相應的資金,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辦理收購、委托寄售集郵票品業務的,還需向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已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申請兼營集郵票品,應報請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增加經營項目。原已核準經營集郵票品的個體工商戶,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經依法核準經營集郵票品的個體工商戶,應到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郵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郵政部門可根據票源情況按面值(或售價)酌情提供一定數量的集郵票品。

  第八條經核準經營集郵票品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下列郵票和集郵品的收購、出售、委托寄售業務:

  (一)1949年10月1日以后發行的除普通郵票以外的其他郵票;

  (二)解放區郵票;

  (三)1949年10月1日前中華郵政發行的郵票;

  (四)清代郵票;

  (五)外國(包括地區)郵票;

  (六)郵電部發行的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

  (七)由郵政集郵業務部門制作并發行的首日封、紀念封、郵卡、郵折、年票冊(折)等;

  (八)國內外各種實寄封、實寄明信片、實寄郵簡等。

  第九條經營集郵票品的個體工商戶,不準經營偽造或變造的集郵票品,不準經營國家明令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

  第十條經營集郵票品的個體工商戶,不準以任何形式從事集郵票品的進出口業務。

  第十一條嚴禁經營集郵票品的個體工商戶與郵政職工內外勾結,套購集郵票品,非法倒賣。

  第十二條經營集郵票品的個體工商戶,必須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郵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集郵票品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郵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視情節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責令停止營業、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第十五條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海關和郵政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六條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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