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6日 14:14 信息產業部網站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通信建設市場的管理,維護通信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規范市場行為,建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確保通信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與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及建設監理活動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
第三條通信建設市場實行公平競爭和合法經營原則。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設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四條嚴禁在承發包活動中行賄受賄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紹工程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和物品。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郵電部計劃建設司負責全國通信建設市場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業通信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從事通信建設活動的單位的資質審查發證和歸口管理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和招標、投標工作; (四)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負責本地區通信建設市場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通信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本地區通信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實施辦法; (三)負責對本地區從事通信建設活動的單位的資質初審和歸口管理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地區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和招標、投標工作; (五)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關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六)查處本地區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條各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郵電部委托依據有關規定參與通信建設市場的監督檢查,有權對正在進行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單位進行抽查、驗證,對無證設計、施工及建設監理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資質管理 第八條通信工程設計、施工及建設監理單位應按照郵電部發布的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等資質管理辦法實行管理。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對在本地區承接通信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監理任務的單位(含外地到本地進行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單位)實行行業管理并執行登記、驗證制度,未經登記驗證的單位不得承擔任務。 第十條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單位要嚴格按照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擔任務。如需承擔超越證書規定以外的業務時,甲、乙級設計單位和一、二級施工企業以及甲、乙、丙級建設監理單位應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郵電部計劃建設司批準,其他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批準。在審查初步設計時,必須對設計單位的資格等級和業務范圍進行核查;在審批開工報告時,必須對施工單位的資格等級和業務范圍進行核查;在委托工程建設監理任務時,必須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要對本地區內的無證設計、施工隊伍定期進行清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停止設計、施工。對符合條件、有能力從事小型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嚴格審查后,在限定的規模范圍內發給非等級單位有效期不超過一年的項目臨時設計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并報部備案。具體工程規模為: 1.1000門以下用戶小交換機和配套電源工程; 2.市話用戶配線工程; 3.6孔2公里以下通信管道工程。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找有證單位在職職工搞工程設計及施工。有證單位的在職職工未經本單位允許不得擅自承接外單位的設計或施工任務,私分設計費或施工費。第十三條設計、施工單位不得為無證單位或個人審查設計文件,加蓋公章,出讓圖簽、資格證書、營業執照、銀行帳號等。 第四章工程承發包管理 第十四條承擔通信工程設計、施工及建設監理任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按規定通過資質審查并獲得的《工程設計證書》、《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監理資質證書》或非等級臨時設計、施工許可證。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設計、施工及建設監理單位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設計、施工及建設監理任務。 第十六條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并按有關規定接受當地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核驗和監督檢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在工程建設中必須使用具有經郵電部批準的進網許可證的產品或經過鑒定質量合格的產品;沒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等,不準在工程上使用。 第十八條承包工程設計、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不得非法轉包,從中漁利。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不得將通信工程設計、施工任務委托給維護單位,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將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分包給維護單位。 第二十條凡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其他建設項目的承發包活動,須在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發包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四)項目實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決標的能力。 不具備本條第三、四款條件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單位代理。 第二十二條工程勘察設計發包,除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準; (二)具有工程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第二十三條工程施工發包除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 (二)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來源和主要材料、設備已經落實; (五)需要建設用地的工程,已辦妥用地征用手續,房屋拆遷已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六)按規定應該實行質量監督的項目,已經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委托手續。 第二十四條發包單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將一個承包單位能夠獨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發包、招標。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條承發包雙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簽訂承發包合同,并嚴格履行。 第二十六條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價格政策,計價方法和取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承發包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必須報雙方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承發包合同必須明確工程質量、工期、工程造價,并嚴格履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經協商無效時,雙方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解決。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對于發包方利用發包權索賄受賄、收受“回扣”,或者將工程發包給不符合資質等級單位承擔的,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應令其停工,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由此發生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經濟糾紛由發包方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條承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情節,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設計、施工、監理、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無證設計、無證施工、無證監理; (二)超業務范圍設計、施工及建設監理; (三)非法轉包工程; (四)出賣、出借、出租、轉讓、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銀行帳號、圖簽等; (五)利用行賄給予“回扣”等手段承攬工程任務,或以介紹工程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的; (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由于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除給予通報批評并按合同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外,必要時還應給予降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執法人員以權謀私、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的罰則執行權按管轄權限屬郵電部計劃建設司或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郵電部計劃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