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紅兵:從律師角度談企業發行上市的四個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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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3日 19:10 新浪財經 | |||||||||
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聯合主辦的《發展與規范: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論壇(2004)--證券市場法制創新與國務院“九條意見”解讀》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國人民大學逸夫會議中心隆重舉行,我們新浪財經正在對本次會議進行獨家網絡報道,以下為國浩律師事務所主任呂紅兵的精彩觀點: 呂紅兵:我概括一下企業發行上市的標準。
首先我想說是一個法定的標準,其實公司法也好,股票發行條例也好,包括證監會的規定也好,都有相關的條件的規定,我想用最簡單的語言概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個是產業性的標準,就是說我們的企業要符合產業政策,最近我們可以看到鋼鐵、電解鋁都會受到很多的限制。再比如說在座的很多媒體,媒體的采編業務也是不能進入上市公司的,我們看到媒體的上市公司是一個廣告、發行的概念,而不是一個真正的傳媒的概念、采編的概念。 第二個指標是財務的指標,這個企業必須連續三年盈利,而且還可以支付股利,而且還必須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最低水平,我們說買股票是關注未來,我們必須考慮未來的發展前景。 第三個指標是一個合法性的指標,這個合法性的指標不光是包括了企業財務會計三年內沒有虛假,還包括三年內沒有違法。 第四個指標是結構性的指標,比如說關于股本結構方面,我們公開發行25%,保證它的流動性,再比如說資產負債指標不能包括70%,當然航空可能不受此限制,再比如說無形資產在凈資產當中的比例不能超過20%,雖然我們的《公司法》做了一些改動,高新技術企業上市,但它的標準另行規定。雖然這個條款《公司法》修改當中有很大的爭議,但現在仍然作為法律性的要求放在這里。并不是說達到這個標準就能上市,我們還要關注你是如何達到這個標準的,達標的原因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