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幕式:人民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唐毅演講實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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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3日 18:59 新浪財經 | |||||||||
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聯合主辦的《發展與規范: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論壇(2004)--證券市場法制創新與國務院“九條意見”解讀》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國人民大學逸夫會議中心隆重舉行,我們新浪財經正在對本次會議進行獨家網絡報道,以下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唐毅發表專題演講: 主持人:謝謝賈緯先生的演講。接下來有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唐毅演講。
唐毅:尊敬的各位來賓,下午好!非常榮幸能這個機會能跟各位領導和前輩、老師匯報一下我在股份公司股東衍生訴訟制度研究的粗淺的研究心得。我的演講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股東衍生訴訟是對兩種訴訟的平衡,股東監聽是一種公共產品。在現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要強調公司的機關和股東之間相互制約的平衡,我覺得股東衍生訴訟第一方面就是要注重吸收、激勵股東參加對公司的監督。 第二,要尊重公司的法律獨立人格,維護公司管理層的經營決策,在公司的專業化、效率化方面,公司的董事和公司決策的最佳選擇,從國外的理論來看,也不認為是最合適的公司決策者。在這兩種法律政策的背后就是孰輕孰重的問題,其實經濟立法也存在一個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問題,在某些階段在強調股東權利和監督的時候,往往會比較積極主動衍生訴訟,在某種情況下為了防止股東濫訴、尊重公司行為,往往會采取防止股東濫訴的行為。 第三,國家對訴訟程序和訴訟擔保做出了規定。 我想談一下我對征求意見稿中沒有涉及到的意見: 一、是股東訴權請求的對象,是不是考慮有限公司的股東向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提出訴訟請求。獨立董事在收多股東請求以后,應當向監事提出自己的書面意見。從為公司最佳利益角度出發,為了防止訴訟的得不償失,也應當承認公司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主選擇救濟途徑,可以考慮收到股東起訴請求的機關認為股東的收益微小的時候,可以決定不提起訴訟或者只采取其他的救濟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精神看,決定不提起訴訟或者不做答復的,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衍生訴訟。在這里我想提出一點自己的看法,就是人民法院在受到股東起訴請求的時候,在考慮是否受理時候,是否應當對監事和董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做出考察,并以此為基礎,對不同救濟措施下公司的利益狀況進行衡量比較,再決定是否受理。 二、是對訴訟和解的審查,從美國的情況看,和解也是訴訟結案主要的途徑,但是訴訟和解也有可能成為當事人串通起來損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工具。是否可以考慮在衍生訴訟黨中央自行和解的時候,應當將和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公告,通知公司或者公司的的其他股東,公司其他董事或者監事有異議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最后的協議經法院批準后才會生效。 三、是考慮原告經濟地位的差別,原告要求被告提出訴訟擔保的,除了有明確的證明訴訟以外,還應該考慮原告經濟差別,一般而言,機構投資者的實力比小股東的實力強,如果采取一概擔保費用的要求的話,就會產生不同的后果,有可能使小股東放棄通過訴訟尋求救濟。 最后一點是對衍生訴訟的激勵措施,法律是否考慮為正當的訴訟提供激勵。公司與原告就獎勵數額達不成一致的,可以請求法院做出判定,只規定股份公司股東的經濟請求權有兩個考慮,第一,有限公司的股東比一般的股東有較密切的關系,不需要另外給予激勵;第二,為了防止股東通過惡意訴訟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我的發言完了,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