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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應設立非上市公司股權合法轉讓場所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3日 13:59 新浪財經(jīng)

  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聯(lián)合主辦的《發(fā)展與規(guī)范: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論壇(2004)--證券市場法制創(chuàng)新與國務院“九條意見”解讀》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國人民大學逸夫會議中心隆重舉行,我們新浪財經(jīng)正在對本次會議進行獨家網(wǎng)絡報道,以下為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江平精彩觀點:

  江平:我們的《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股份公司不論上市的還是不上市的,都是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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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股票是有價證券,它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是出資證明,而有價證券必須允許它能夠更自由的轉讓,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在《公司法》里面股份轉讓和《證券法》相關的第144條“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而現(xiàn)在我們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禁止了,或者主要指上海和深圳這兩個交易所,而這部分證券的交易只限于上市公司的交易,所以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剝奪了不上市公司,尤其將來有更多的民營的作為個人的過去更多的是職工持股,將來如果更多的作為民間集資設立的股份公司,如果沒有一個交易場所的保障,誰愿意來買這樣的股票或者在這種公司里投資呢?他只能夠投資,不能轉讓,又不能夠退股。

  所以,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要發(fā)展股份公司,要打好不上市股份公司堅實的基礎,必須在法律上保障不上市公司的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應該有一個合法轉讓的場所。最早《證券法》起草的時候有一條,就是在柜臺交易,在證券經(jīng)濟公司的門市通過協(xié)議,后來這條在草案里劃掉了,這樣的話,《公司法》的規(guī)定等于剝奪了不上市公司股東股票的合法轉讓的權利,如果提高到一個更高的高度來說,這樣的規(guī)定是嚴重的侵犯了不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東應該享有的合法轉讓權。

  我在這個場合提這三點意見,第一,要把股東的轉讓權明確寫出,這是法律保障應該享有的權利;第二,不上市的股份公司設立應該和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是一樣的,除非法定條件不一樣,批準應該是一樣的;第三,應該建立不上市股份公司股東合法轉讓股權的場所,以便保障他的權利的實現(xiàn)。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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