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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國際首席經濟學家曹遠征先生主題演講實錄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3日 12:28 新浪財經

  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聯合主辦的《發展與規范: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論壇(2004)--證券市場法制創新與國務院“九條意見”解讀》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國人民大學逸夫會議中心隆重舉行,我們新浪財經正在對本次會議進行獨家網絡報道,以下為中銀國際的首席經濟學家曹遠征先生發表主題演講:

  寧晨新:非常感謝江平老師和王利明老師兩位法學家的精彩演講。接下來有請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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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國際的首席經濟學家曹遠征先生發言,大家歡迎。

  曹遠征:謝謝大家!我今天報告的題目是混業、分業及金融控股。因為這個問題牽扯到《證券法》修改的重大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全球的趨勢如此,中國加入WTO以后,金融業放開,中國的金融業有何競爭力是很關鍵的問題。

  第二,現在中國企業已經有金融控股的雛形出現,我們可以看到國務院決定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是重組上市,而這兩個金融機構都是有混業經營存在的,那么這個問題就具有現實意義了。我們知道,所謂討論分業、混業和金融控股的核心問題是風險怎么控制,所以分業最基本的理論依據就在于在混業的情況下風險可以傳遞,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采取分業。我們知道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是風險的配置處置機構,從各種風險來看,對處置風險和配置風險的方式無外乎有兩種,一種方式我們稱之為跨市區的一種配置,也就是說它是通過不斷的積累良好的流動性資產,把風險得以化解,如果化解不了,把風險推向遙遠的未來。所以,大家請注意,商業銀行還要接受存款,存款有大量良好的流動性資產。

  第三,證券上所考慮的機制,叫十點對沖機制,所有的風險在十點上來進行控股,它要求不斷的經營創新、不斷的品種,把風險在一個市場進行分散、對沖。這兩種風險的配置機制就構成兩類不同的金融機構,一種是我們剛才說到的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稱作商業銀行的配置方式,第二種是資本配置方式。所謂混業問題,是把兩種風險的處置方式放在一起進行考慮,這可能會帶來一些我們所關注的問題。如果從分業混業的角度來看,所謂分業,在法律上只有一個界定,也就是說所謂分業就是一種業務一種牌照,所謂混業就是一個公司多種業務,一個牌照多種業務,在法律實體上就變成一個是綜合經營的,一個是完全獨立經營某種業務。全球這兩種模式都存在,如果我們在1999年看,可以說分業模式是以美國作為典型的,任何一個從事金融的業務必須領取牌照,就出現了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各個分業經營的方向。第二種模式是德國為典型的,它是個綜合性應用,一家金融機構經營多種業務,德意志銀行有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以及其他各種業務。這兩種模式在市場中同時并存,它并存的憂點和壞處在什么地方呢?我們講所有的混業經營最大的特點就是規模效應,交叉成本減少從而增加效益。最大的風險就是不同的風險方向向另一個方向傳遞,從而導致系統的金融風險。這種風險的擔心看來是現實存在的,我們知道1933年美國大危機,在此前他們的金融機構也是混業的,后來發現這種風險是可以傳遞和擴散的,因此對于風險的防范非常重要,在防范不到位的情況下最好的辦法就是把它切塊,就是進行分業。所以,在三十年代初期,美國把原有的金融機構都進行了拆分,摩根家族就拆出了摩根斯坦利和另一家公司。但是我們注意到進入七八十年代以后,甚至九十年代以后,這個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變化在于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技術得到了無以附加的提高,而這樣的提高跟計算機的廣泛使用是連在一起的,是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管理能力、風險處置技術和相關的一些經營工程的技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關于金融機構內部風控能力大小的提高,人們發現以風險控制為分業的這種風險控制不像以前那么強烈了,在這樣的推動下,一種交叉銷售、規模經營就變成經營模式之一,就促使相關的法律發生變化。美國在這方面不斷的反復辯論和討論中,終于在1999年出現了美國現代化法案,這個法案被認為是個標志,這個標志是美國開始從原有的分業經營走向了混業經營,美國的分業監管走向了走合監管。有次出現了一個全球趨勢,就是所有的金融機構開始從分業走向混業,我們強調內在的風險控制能力大幅度提高。

  盡管這種風險技術提高,盡管可以走向混業經驗,它的風險依然存在,這個存在無外乎在兩個方面,一個是系統性風險,就是會不會從一種業務傳遞到另一種業務,從而對整個金融系統構成風險。第二種就是關聯交易,是不是會對社會外界形成損害。這兩個無論是在分業情況下還是混業情況下都是存在的,而且可能在混業情況下情況變得更為特殊、更為復雜。這個時候就依賴對這樣一種判斷,換言之,能否由分業走向混業,最核心的一個問題是監管當局有沒有監管能力,是對監管當局能力的挑戰,換言之,如果監管當局有能力的話,分業走向混業是比較順利的,如果監管當局能力比較弱的,我們還是建議還是分業,因為分業對監管的要求最低。實際上我們看到全世界在討論混業和分業的模式的時候,首先討論的是監管問題,有沒有監管能力、怎樣監管?與其說分業和混業是對金融機構的挑戰,不如說是對監管機構的挑戰。在這樣一種情況下,人們看到,為了現實的監管能力有一種更好的滿足,就產生一種辯證的形式或者妥協的形式,就是我們常說的或者人們現在所津津樂道的金融控股公司,它的基本架構是所有的股權集中在一家公司,但是它的子公司在從事不同的業務,而每一個業務需要立一個牌照,而監管公司對每一個業務進行監管。這樣一個架構就形成了金融控股的架構,這個架構被認為是從分業走向混業的過渡形式,甚至有人認為是穩定的形式,它既滿足了金融機構規模效益提高的要求,同時也滿足了現實監管的要求,也就是說它出現了綜合經營分業監管的趨勢。這樣一種金融控股的模式,在這樣的條件下,我們看到在國外特別是美國,很多公司采取這樣的模式,這種模式似乎在國際上蔚然成風。對中國來說,這種模式也是歷史上有的,另外現在不斷的發展。仔細看中國的案例會發現是兩種性質:

  一種是經營型的控股公司,今天上午周主席談到這個問題,談到中信、光大包括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他們都屬于金融上的控股,像中國銀行它本身有證券、保險直接投資,什么都有,只不過為了滿足分業要求,把這些所有的東西都放在海外,這是一種金融性的控股公司。

  第二種是這幾年國內發展更快的,是產業資本和國內資本融合,出現了產業性的控股經營公司。特別是這幾年民營企業發展很快,逐漸形成了一種產業資本對于金融機構的控股。最近人們所討論的德隆也是這么個架構,除此之外,國有企業也出現了這種類型,比如說華能和其他一些大的企業,都有在金融機構中持有相當大的股份,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就形成了產業性的金融控股。這兩種控股公司的出現,我們認為符合了發展的趨勢,但是同時給我們的法律提出了嚴重的挑戰,因為我們沒有法律規范這個東西,也沒有人監管。比如說你可以監管到它的子公司,但是對它的控股是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可以來監管的,金融控股目前在公司法中是個投資型的公司。在這樣的情況下,對《證券法》的修改,包括對《公司法》的修改,乃至對《銀行法》、《保險法》提出了綜合性的問題。我們注意到,在去年的時候,《商業銀行法》在通過的時候,包括《人民銀行法》修改的時候,大家達成共識,說這樣留有余地。但是,從現在的情況發展來看,不是說留有余地需要有明確的規定,這就要求我們《證券法》的修改應該考慮到發展的趨勢和現實狀況。

  由于時間關系,我的發言完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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