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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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1日 10:57 交通部網站 | |||||||||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零擔貨物運輸(以下簡稱零擔貨運)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護經營業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零擔貨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零擔貨運經營活動的經營業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零擔貨物是指一次托運、計費重量不足3噸的貨物。 零擔貨運包括零擔貨物受理、零擔貨運站經營、零擔線路運輸。 零擔貨運按經營區域分為:縣(市)內、地(市)內、省內、省際和國際零擔貨運;接送達速度分為:普通零擔貨運、快件零擔貨運、特快專運零擔貨運。 第五條零擔貨運經營活動是指零擔貨物的受理、倉儲、運輸、中轉、裝卸、交付等過程。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全國零擔貨運管理,各級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零擔貨運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運管機關)負責。 第二章經營資格 第七條經營零擔貨物受理和經營零擔貨運站場的業戶除具備《道路運輸服務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零擔貨物受理業戶應具備: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與業務相適應的貨物倉儲面積和裝卸設施,租賃倉儲設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 (二)與零擔貨運站簽訂有受理經營線路范圍內的半年以上有效的運輸服務合同。 (三)有固定的業務人員,持有運管機關核發的《上崗證》(見附件一)。 二、零擔貨運站應具備: (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車場和500平方米以上的倉儲面積,并有相應的安全設施和裝卸能力。 (二)與零擔運輸業戶簽訂零擔貨物線路運輸合同。 (三)業主和業務人員需經運管機關培訓,持有《上崗證》。 第八條零擔線路運輸業戶除了符合《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使用封閉式專用貨車或封閉式專用設備,車身噴涂"零擔貨運"標志,車輛技術狀況達到二級以上。 二、經營省內零擔貨運需有5輛(25個噸位)以上零擔貨運車輛,跨省經營需有10輛(50個噸位)以上零擔貨運車輛,國際零擔貨運按國際雙邊運輸協定辦理。 三、業主、駕駛員、業務人員須持有運管機關核發的《上崗證》。駕駛員應有安全行駛2年以上或安全行駛5萬公里以上的駕駛經歷。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九條申請經營零擔貨運的業戶須向運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單位申辦憑鄉鎮以上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個人申辦憑居民身份證和鄉鎮以上政府證明。 三、申請經營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四、按照開業條件要求,零擔受理業戶、零擔貨運站場、零擔運輸業戶相互簽訂合作意向書。班線接發貨站點的證明書。 第十條開業審批程序 一、申請者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向經營所在地縣以上(含縣)運管機關申領、填報《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申請登記表》(見附表一)。 二、運管機關收到《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申請登記表》后,進行資格審查,并在30天內作出書面答復。經批準后,準予進行籌備。 三、運管機關認定開業籌備工作合格后,方可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四、申請者持《許可證》,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五、申辦經營零擔線路運輸業務,還須向運管機關辦理零擔貨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填報《道路零擔貨運線路審批表》(見附表二)。經批準后,業戶向運管機關領取單證、票據、零擔貨運線路牌(見附件二),向社會公告,方可開業。 第十一條零擔貨運經營業戶辦理跨省異地經營零擔貨運業務,須經所在地運管機關逐級審核后,報省級運管機關同意,經商異地省級運管機關同意后,辦理異地經營手續,方可營業。 第十二條申辦經營零擔貨運站業務,在地市范圍內經營的,由縣級運管機關審核,報地市運管機關審批;跨地市、跨省經營的,由縣、地市運管機關審核,報省級運管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零擔貨運線路實行分級管理,審批權限如下: 一、縣內線路,由縣級運管機關審批,并報地(市)級運管機關備案。 二、地(市)內線路,由縣級運管機關審核后,報地(市)運管機關審批,并報省級運管機關備案。 三、省內跨區線路,由縣、地(市)運管機關審核后,報省運管機關審批。 四、省際線路,由相關省運管機關協商無異議后,由經營業戶所在地省級運管機關審批,并報交通部備案。 五、國際線路,由部授權的省級運管機關根據兩國或多國汽車運輸協定的規定審核,并報交通部審批。 第十四條已開業的業戶需擴大經營范圍或合并,分立、遷移變更時,應經原批準開業的運管機關同意,按審批權限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業戶歇業、停業須提前30天向原開業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手續,并向社會公布。經營零擔線路運輸不足六個月的,不得歇業、停業。 第四章經營規范 第十六條零擔貨運經營方式可采用定線、定點、定班運輸形式或定線、定點、不定班運輸形式。經營方式經批準后,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七條快件零擔貨運是指從貨物受理的當天15時起算,300公里運距內,24小時以內運達;1 000公里運距內,48小時以內運達;2 000公里運距內,72小時以內運達。特快專運是指應托運人要求即托即運,在約定時間內運達。 第十八條托運人辦理零擔貨物托運需填寫"道路貨物運單(丙類)"(以下簡稱運單),按《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辦理,如有特殊運輸要求,經承托雙方同意,在運單中注明特約事項。凡屬法令禁限運貨物,受理時應查驗有效證明;零擔危險貨物,不準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十九條零擔貨運汽車通行時需攜帶《道路運輸證》、運單、零擔貨運線路牌,以備查驗。 第二十條零擔貨物運輸的投保方式由托運人自愿選擇,并在運單中注明。高檔、高價值零擔貨物運輸必須投保。 第二十一條零擔貨運商務事故按《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辦理。 第二十二條零擔貨物受理和零擔貨運站經營的業戶,應在受理場所公布零擔貨運線路、站點、里程、班期表。 第二十三條經營零擔貨運的業戶要按要求填報零擔貨物運輸統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零擔貨物受理、倉儲、裝卸、起運、中轉、到達、交付等環節,要嚴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責任。 第五章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運管機關對零擔貨運經營業戶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對業戶實行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年審合格,加蓋合格章。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由運管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1.未取得《許可證》或持過期無效《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1 000元罰款。 2.未攜帶《道路運輸證》或無零擔貨運線路牌、無運單的,處以100元~200元罰款。 3.未經批準超越經營范圍,擅自改變經營項目的,經營資格不合格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違反道路運輸其它有關規定的,按《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處罰。 處罰應按《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限期執行。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運管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運管機關的上一級運管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運管機關應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或接到復議決定之日15天內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運管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交通部,各省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