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公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財務公司可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
本報北京電 (記者 周菡) 為支持企業集團發展,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經營行為,并配合國家引進外資的政策,中國銀監會對2000年頒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上網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主要從成員單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員單位以外的境外戰略投資者的股份,但其總額不得高于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25%,單個戰略投資者的股份不得高于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20%。財務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于5000元人民幣。財務公司撥付各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計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50%。
根據征求意見稿,財務公司經營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的要求:資本總額與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10%;拆入資金余額不得高于注冊資本金;擔保余額不得高于注冊資本金的50%;證券短期投資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高于40%;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于20%。銀監會根據財務公司業務發展或者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征求意見稿指出,具備設立一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條件的財務公司,可申請從事下列業務:經批準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國債及其他證券投資。財務公司不得辦理實業投資、貿易等非金融業務。財務公司分公司不得辦理擔保、同業拆借等業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中國銀監會審查批準。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按規定并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折合人民幣不低于50億元,并且凈資產率不低于35%;按規定并表核算的成員單位在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營業收入折合人民幣不低于40億元、利潤總額不低于2億元;具有較大規模的現金流量;母公司成立兩年以上并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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