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墾局職責任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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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9日 18:54 農業部網站 | |||||||||
(一)制定全國農墾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擬定有關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和農墾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國農墾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農墾主要產業發展政策,指導墾區產業結構調整。
(三)協調農墾改革、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等方面的政策落實及墾區的對外關系。 (四)組織墾區完成國家交給的政治、經濟任務。 (五)編制上報墾區、歸口管理事業單位中央固定資產投資和各專項投資計劃,并監督實施;制定技術改造規劃和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承辦農墾系統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的申報和審批,負責中央基建資金的預決算。 (六)指導全國農墾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匯總全國農墾企業財務決算;監督管理直屬直供墾區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負責編報和批復直屬直供墾區的預決算,向財政等部門辦理請撥款手續。 (七)負責全國熱帶、南亞熱帶作物的行業管理;制定全國南亞熱帶作物發展和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擬定政策、法規草案和扶持措施,經批準后組織監督實施;指導全國南亞熱帶作物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負責南亞熱帶作物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 (八)制定墾區農產品商品基地、良種生產基地建設和種植業、養殖業及農業機械化發展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農墾農業產業化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制定農墾工業、第三產業行業發展措施并指導實施;負責國家安排物資的分配與管理;指導墾區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市場體系建設和農墾企業管理。 (十)制定農墾系統科研、技術推廣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研推廣項目;協調、指導農墾質量、標準工作。 (十一)負責全國農墾統計工作,發布全國農墾的社會經濟信息,指導農墾系統信息體系建設。 (十二)組織墾區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監管有關外資項目。 (十三)組織國家確定的墾區貧困農場的扶貧開發工作,制定扶貧開發計劃和措施,負責扶貧資金的監管。 (十四)制定農墾職工培訓政策、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墾區文化、教育、衛生、城鎮建設等其他社會事業的發展;指導墾區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指導墾區抗災救災和疫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