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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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3日 19:29 證券時報 | ||||||||||
央行副行長吳曉靈指出引導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發展 本報訊(記者 周 菡)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日前撰文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國金融業走向綜合經營的現實選擇。她建議要研究制定法規,建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可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條例,解決公司設立與經營的合法性問題,同時為依法監管提供依據。
吳曉靈說,調查顯示,目前在我國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機構控制實業、實業資本控制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控制金融機構的現象,并趨于逐步放大的態勢。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也躍躍欲試,希望通過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統一的服務平臺,打通貨幣市場、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之間的聯系,推出綜合服務業務,拓展自己的業務范圍。 吳曉靈認為,金融控股公司(集團)的存在為中國金融業的改革和發展帶來了動力和活力,但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挑戰。首先是如何控制關聯交易,防范風險傳遞和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這主要表現為利用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銀行融資、購并、上市的資金循環,以及利用金融機構與企業的關系,套取銀行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解決關聯企業資金需求的風險。其次是信息公開沒有規范性要求,整體風險狀況難以判別。第三,現有監管體制如何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我們還缺少監管的法律依據和監管標準。為防范金融風險,提高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我們應該規范和引導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 她指出,規范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單獨立法。從國際經驗看,無論是單獨立法,還是合并立法,都存在對金融控股公司及類似機構的監管法規。我國的金融監管基本以機構監管為主線,金融立法也是按機構分別立法為主線,按照這一主線,我國也需要一部專門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單獨法規。但就現階段而言,鑒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單獨立法要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業經營制度的重大調整,因此可考慮借鑒日本在這方面的立法經驗,先行設立特例法,即先將公司法、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規中的相關部分匯總修改,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適用的法規。也可借鑒《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的制定,制定相應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條例。隨著金融基本法及其他經濟法律的修改,視條件成熟再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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