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擬提高券商披露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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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1日 02:12 證券時報 | |||||||||
本報訊 香港證監會在監管證券分析員的咨詢文件中建議,提高券商的披露要求。 建議包括,證券商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超過市值1%的權益,而有關權益在500萬港元以上者,須作出披露。另外,IPO交易達成后的40日為“冷靜期”,擔任經理人和保薦人的券商不得發表有關股份的研究報告。
香港證監會還建議,禁止分析員或其有聯系人士,在發出研究報告前的30日及發出報告后的1個營業日,買賣有關股份,也不得作出與投資建議相反的交易。分析員不應參與招攬投資銀行業務,包括商務推銷及巡回推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