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潘文盛等四人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批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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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31日 15:12 中國證監會 | |||||||||
2003年6月27日證監期貨字[2003]44號 廣州證券監管辦公室、杭州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證監發[2002]6號)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你們初審合格后上報的潘文盛
請為取得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建立管理檔案,并依照《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切實加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