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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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30日 13:30 中國證券業協會 | |||||||||
(2002年7月3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員執業行為,提升行業形象,增強誠信守法、公平競爭、共同發展意識,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發展,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全體會員經協商達成共識,制定本公約,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二條會員應嚴格遵守: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協會章程、自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三)證券交易與清算規則。 第三條會員應當做到: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 (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四)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業水平和道德水準,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公平競爭,共同發展,自覺維護本行業形象; (六)加強證券市場研究,推動業務創新和制度創新; (七)主動制止并及時舉報有關證券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禁止會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從事超越經營范圍的業務; (三)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活動; (四)惡意競爭,貶損同行; (五)破壞行業信譽,損害共同利益; (六)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 (七)以爭奪客戶或項目為直接目的而聘用其他公司的員工; (八)在業務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第五條會員開展承銷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承銷傭金方面作不適當的價格競爭; (二)為發行人提供融資; (三)與發行人或其相關人員有不正當的口頭及書面利益協定; (四)以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或故意隱瞞應當公布的信息; (五)以不法手段促銷有價證券; (六)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行審核人員,干擾審核正常秩序。 第六條會員開展經紀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造或散布虛假信息或未經正式披露的內部信息,誤導投資者; (二)欺詐客戶; (三)向客戶作出盈虧承諾; (四)泄露客戶資料; (五)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六)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第七條會員開展自營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客戶保證金或有價證券; (二)假借他人名義開立證券帳戶; (三)進行對敲對倒; (四)將自營帳戶與其他帳戶混合操作; (五)與投資銀行、受托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關聯運作; (六)以任何方式與他人合謀,聯手炒作證券; (七)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 (八)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購買該種證券; (九)炒作關聯公司的有價證券。 第八條會員開展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受托投資范圍; (二)挪用受托投資資產; (三)故意使受托人利益關聯主體的交易搶先或滯后于受托投資交易; (四)將受托投資在不同受托投資賬戶之間或與受托人自營賬戶之間進行相互買賣,轉移受托投資賬戶利潤或虧損; (五)以獲取傭金或其它利益為目的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與委托人約定投資證券的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向委托人承諾投資收益; (七)以爭取客戶為目的對公司情況作不真實的宣傳; (八)已知受托資產為非法而接受委托。 第九條會員開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與他人合謀,聯手炒作證券,獲取不當利益; (二)買賣其股東單位的上市證券; (三)進行對敲對倒; (四)損害客戶合法利益向其股東單位輸送利益; (五)對外泄透露證券買賣信息; (六)將基金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購買該種證券。 第十條會員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存在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二)在同一時點上就同一事項提供相反或矛盾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三)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 (四)欺騙或強制客戶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五)違規代理客戶從事證券買賣; (六)在證券咨詢活動中,向客戶承諾投資收益及與客戶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第十一條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對違約會員進行調查取證,并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的程序做出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會員有義務接受和配合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的調查。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協會可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提醒或質詢,并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書面批評; (二)會員內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五條對違約行為的舉報、調查、處理和復議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對自覺遵守本公約的會員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協會將予以適當的獎勵或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內部制度以保證本公約之嚴格遵守者; (二)進行證券市場業務或管理創新,貢獻突出者; (三)誠信守法,市場信譽卓著者; (四)對證券市場發展提出重大意見、建議并被主管機關或協會采納者; (五)舉報證券市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六)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作,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妥善處理意外事故者; (七)其他成績突出者。 第十七條會員受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分或獎勵的,其結果記入誠信紀錄檔案。 第十八條本公約適用于證券公司會員、基金管理公司會員、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員。 第十九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二十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