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傾銷法律制度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5日 11:16 民營經濟報 | |||||||||
歐盟在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傾銷法,這個法律的具體規定后來經過多次修改。現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將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中的基本規則納入歐盟的法律。這個法律稱為第384/96號條例。 在歐盟,處理反傾銷案件的機構主要有歐盟委員會、部長理事會、咨詢委員會和歐盟初審法院。
歐盟委員會是反傾銷法的主要執行部門。它有權開始和結束調查、征收臨時和固定反傾銷稅,還有權接受出口商提出的價格承諾。 理事會并不自動接受歐委會的建議。只有理事會才能決定征收固定反傾銷稅。它主要負責制定規章和通過最終裁決。 咨詢委員會主要對反傾銷的調查和應采取的措施方面向委員會提供咨詢意見。 初審法院設在盧森堡,對反傾銷和反補貼案件有管轄權。對于不服歐委會裁決的出口商來說,這實際上是個上訴法院。 歐盟的反傾銷法規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先得確定出口國是否為市場經濟國家。如果不是,歐委會就會認為其國內價格不能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可靠依據,而會采取其它的辦法。 歐盟一直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從1998年開始態度有了變化。在涉及我國和俄羅斯的反傾銷調查中,歐委會不再必然認為非市場經濟待遇是適當的。 歐盟反傾銷法還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必須符合共同體的利益。因此,即使歐委會作出傾銷和損害都存在的裁決,但如果歐委會認為征稅不符合共同體的利益,那么它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例如,在對我國的松香案中,歐委會認為征稅對松香用戶的負面作用超過了給歐盟工業帶來的利益,因而沒有采取任何措施。 (金陵/編制)(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