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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頒布《準則》 期貨經紀公司有了緊箍咒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5日 09:35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本報訊 (記者 何曉晴) 報道:為引導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進一步夯實期貨市場規范發展基礎,在廣泛征求業界意見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了《期貨經紀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對期貨經紀公司提出了多處約束。

  一、對經理層授權應指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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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則》規定董事會如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則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仍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決策。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授權也應明確授權范圍、限額等,以有效地控制公司決策風險。

  二、管交易的經理不能管結算

  《準則》規定,期貨公司的保證金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期貨公司業務創新計劃應經董事會審議并通過;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經理層有權抵制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公司制度的要求;規定期貨公司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期貨經紀服務時,不得放松風險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提供服務的相關情況;規定分管市場開發和交易業務的經理層成員一般不應同時分管結算或風險控制業務。

  三、突出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準則》規定期貨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超過一定交易金額的關聯交易、對外投資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監管部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管意見、整改通知和處罰措施應列入股東會的通報事項,公司制定的整改方案應列入股東會的審議范圍;單獨或者合并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股東會提出審議事項和質詢等等。

  四、強調大股東誠信義務

  《準則》規定股東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轉移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不得通過關聯交易和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期貨經紀公司、其他股東和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期貨經紀公司的股東和最終權益持有人不得對股東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干預期貨經紀公司交易、結算、風險控制、財務會計、保證金管理和分支機構管理等經營管理事務。

  五、明確獨立董事制度

  《準則》鼓勵期貨經紀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規定符合“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單個股東或最終權益持有人對期貨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比例達50%以上、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的公司、有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參股”這四個條件之一的期貨公司,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就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職權、發布獨立意見的內容等作了詳細規定。(日京/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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