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8日 16:36 財政部網站 | |||||||||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說的納稅人是指: 一、經核準直接銷售或自銷的鹽場(廠);
二、分配銷售鹽的運銷或國家指定的收購單位; 三、改變減免稅鹽用途的單位; 四、動用儲備鹽的單位; 五、進口鹽的單位。 第三條鹽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第七條決定,分列如下: 一、在銷售環節納稅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為發出商品的當天。 二、在改變用途環節納稅的,為改變用途的當天。 三、在動用環節納稅的,為動用的當天。 四、在進口環節納稅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第四條鹽稅的應納稅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在銷售環節納稅的,按實際銷售鹽的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單位稅額×銷售鹽的噸數 二、在改變用途環節納稅的,按改變用途鹽的數量和改變用途前后鹽稅稅額的差額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補稅額=(改變用途后的單位稅額-改變用途前的單位稅額)×改變用途鹽的噸數 三、在動用環節納稅的,按動用數量和規定的稅額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單位稅額×動用鹽的噸數 四、在進口環節納稅的,按進口鹽的數量和規定稅額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單位稅額×進口鹽的噸數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酸堿工業、制革工業、肥皂工業、飼料工業用鹽和農業、牧業、漁業用鹽減征鹽稅的稅額,依照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前條所列減稅鹽的供應范圍,分列如下: 一、酸堿工業用鹽,是指制造純堿、燒堿、鹽酸、液氯、鈉元素等化工原料和氯化氨等化學肥料用鹽。 二、制革工業用鹽,是指為防止鮮皮腐爛,提高皮革質量,腌浸和鞣制各種皮革用鹽。 三、肥皂工業用鹽,是指制造油脂肥皂(包括肥皂、香皂、藥皂、洗衣粉)時,析離雜質,凈化和硬化油脂肥皂和提取甘油用鹽。 四、飼料工業用鹽,是指飼料工業企業生產飼料用鹽。 五、農業、牧業用鹽,是指國營、集體的農業、牧業生產單位的選種用鹽和飼養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用鹽。 六、漁業用鹽,是指國營水產部門保鮮、腌制魚貨的用鹽,集體漁業生產單位和個體漁民交售給國家的魚貨所需的保鮮,腌制用鹽。 上述減稅鹽的供應定額另行規定。 第七條使用減稅鹽的單位,必須事先向所在縣(市)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按批準的數量向指定的鹽業經營單位購鹽。 第八條鹽業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對減稅、免稅鹽必須專管專用,設立專門會計科目記載,按期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購、銷(用)、存報表。 第九條鹽業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將減稅、免稅鹽改變用途時,必須事先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并按照鹽的產地稅額補繳鹽稅。 稅務機關對經營和使用減稅、免稅鹽的單位要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條各級鹽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季度、月度鹽業生產、分配和銷售計劃,應抄送同級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期限,由縣(市)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多少和經營情況,分別核定為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或一個月為一期,逐期計算。不能按期計算的,可按次計算納稅。 第十二條以一個月為一期的納稅人,于期滿后七天內報繳稅款;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為一期的納稅人,于期滿后五天內報繳稅款。報繳稅款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可以順延。 第十三條納稅人報繳稅款的辦法,由當地稅務機關視不同情況,于下列辦法中核定一種: 一、納稅人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并填開納稅繳款書,向當地代理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 二、納稅人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由稅務機關審核后,填發繳款書,限期繳納。 第十四條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決定其應納稅額: 一、發生納稅義務超過三十天,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 二、超過核定納稅期限十五天,未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的。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派員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負責保密。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加收滯納金,其起迄時間的計算,應當從稅務機關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到繳款的當天止。 第十七條鹽稅的違法案件,除《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外,其余均由縣(市)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納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八、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納稅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納稅事項申請復議,應在繳清稅款后十天內提出;不服復議的,可在接到答復的次日起,三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規定期限的,應視為納稅人放棄起訴權利,稅務機關應即依照原處理決定執行。 第二十條納稅人多繳的稅款,從多繳之日起在一年內提出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應予退還;超過一年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鹽稅的稽征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制定。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公布試行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