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五):第二部分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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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7日 15:37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 |||||||||
495.銀行應該使用其他量化驗證工具,并和外部數據源進行比較。分析必須建立在數據基礎上,而數據要適合資產組合的情況,定期更新,并涵蓋一個相關的觀察期。銀行對自己模型效果的內部評估必須建立在長期數據的基礎上,涵蓋整個經濟狀況,理想狀態是涵蓋一個或多個完整的經濟周期。 496.銀行必須證明量化的驗證方法和數據在評估時間段內是一致的,估計方法和數
497.由于銀行對一段時間內模型實際表現和預期表現的評估,為將來提煉和調整內部模型奠定了基礎,希望使用內部模型的銀行建立起規定好的模型評審標準。在實際結果明顯偏離預期結果和對內部模型有效性提出問題的情況下,這些評審的標準尤其重要。這些標準必須考慮經濟周期和股權收益隨經濟周期發生的系統變化。根據模型評審結果對內部模型進行的所有調整,都必須被完好地記錄形成文件,并且與銀行模型的評審標準保持一致。 498.為了便于通過將來的返回檢測(back-testing)進行模型驗證,使用內部模型法的銀行必須創建并保持季度股權投資實際業績的數據和使用內部模型得出的估計數據。銀行也應該對內部模型使用的波動性估計及模型中使用的替代物是否適合進行返回檢測。監管當局可以要求銀行按不同時間尤其是較短的時間給季度的預測值打分,儲存在這個時間段內投資業績的數據,在此基礎上進行返回檢測。 文件記錄 499.要讓監管當局滿意,關鍵是模型具有良好的預測能力,且使用模型結果計算的資本要求不會被歪曲。因此,所有內部模型和建模過程的關鍵因素應該全部、充分地記錄形成文件。銀行必須記錄內部模型的設計和操作細節。記錄的文件應該證明銀行遵守定量和定性方面的最低要求,并且涉及到諸如模型在資產組合不同組成部分的使用、估計方法、建模各方的責任、模型的審批和模型評審過程的主題。尤其是文件記錄應涉及下列內容: (a)銀行必須記錄內部建模方法的原理,必須能提供分析來證明模型和建模程序產生的估計結果,有意義地反映了銀行股權持有的風險。內部模型和程序,必須定期評審以確定是否它們完全適合當前的資產組合和外部條件。此外,銀行必須記錄一段時間以來模型主要變化的歷史,以及監管當局最新的監督檢查后建模過程發生的變化。如果銀行內部評審標準發生變化,這些變化與內部模型的評審標準保持一致,這一點銀行必須記錄下來形成文件。 (b)在記錄內部模型的過程中,銀行應該: ·詳細描述估計模型的參數、變量、數據源的理論、假設和數學及經驗基礎; ·建立嚴格的統計過程(包括利用模型時間段之外和樣本之外的數據對模型效果進行檢測)來驗證選擇的解釋變量; ·顯示模型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情況。 (c)使用替代物和映射的情況下,銀行必須進行嚴格分析,并形成文件,以證明所有選擇的替代物和映射結果都足以代表它們對應的股權風險。形成的文件應該顯示單個投資與替代物影射采用的相關因素(如業務線、資產負債表特征、地理位置、公司歷史長短、行業部門及子部門、運行特征)。總之,銀行必須證明使用的替代物和映射都: ·有效地與持股或資產組合相互比較; ·采用歷史的經濟狀況和市場狀況得出,而歷史的經濟狀況和市場狀況與銀行持股相關,在不相關的情況下,也已進行了適當的調整。 ·是對已經持股的潛在風險進行全面的估計。 12.披露要求 500.為了有資格上IRB法,銀行必須滿足第三支柱下提出的披露要求。這些采用IRB法的最低要求包括:不滿足這些要求銀行將沒有資格采用相關的IRB法。 IV.信用風險---資產證券化框架 A.資產證券化框架下所涉及交易的范圍和定義 501.銀行在確定資產證券化產生的風險暴露所需監管資本時,必須采用資產證券化框架。資產證券化既有傳統型的,也有合成型的(synthetic securitisations),還有具有以上兩種類型共同特點的。由于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可以多種多樣,因此,在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資本時,必須要以它的經濟內涵為依據,而不能只看它的法律形式。同樣,監管當局在確定監管資本時,也要根據交易的經濟內涵來確定這筆交易是否當應以資產證券化框架來處理。當銀行不能確定一筆交易是否應被看作資產證券化時,最好咨詢本國監管當局。例如,有些交易涉及從房地產(租金)產生的現金流,如果這筆交易是經過保證的,那么就可以被認為是專業貸款風險暴露。 502.在傳統型資產證券化的結構中,從資產池中所得的現金流量用以支付至少兩個不同風險檔次的證券(不同的檔次代表不同程度的信用風險)。用以支付投資者的現金流依賴資產池中特定資產的收益,而非源于首創這些資產的機構本身。資產證券化中這種分檔次的結構特點(stratified/tranched structures)與普通的優先/次級債券是有區別的。在資產證券化中,可以由低檔次(次級檔)證券承擔損失而不致影響對高檔次(優先檔)證券的償付。而在普通的優先/次級債券中,是一種對清算收入的受償權先后次序的問題。 503.在合成型資產證券化的結構中,至少要有兩個不同風險檔次的證券(不同的檔次代表不同程度的信用風險)。資產池信用風險的轉換,部分或全部是通過信用衍生工具或擔保來實現的,他們能夠對資產的信用風險進行規避。信用衍生工具可以分為資金來源預置型(如信用聯系型票據credit-linked notes)或資金來源非預置型(如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s)。相應地,投資人的風險依賴于資產池中資產的收益。 504.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就被稱作“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資產支持型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型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信用提升(credit enhancements)、提供流動性(liquidity facilities)、利率互換或貨幣互換(interest rate or currency swaps)、信用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s)以及第169段所定義的分檔次抵補的擔保(tranched cover)等。準備金帳戶,如現金抵押帳戶,作為發起行的資產,也應當作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來處理。 505.資產池中被證券化的資產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種類:貸款、承諾、資產支持型證券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型證券、公司債券、股權類證券以及非上市股權投資。資產池中的資產可以是一種也可以是多種。 B.定義 1.銀行所承擔的不同角色 (i)銀行作為投資行 506.行作為投資行不同于第507段所述的發起人、承銷行和服務行,它承擔了資產證券化的經濟風險。 (ii)銀行作為發起行 507.在計算風險資本中,如果一家銀行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被看作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行: (a)該銀行直接或間接地創造了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或者 (b)銀行作為資產支持型商業票據(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過手過程中的承銷人,或者以類似方式從第三方購買資產。在這種情況下,銀行通常被看作是承銷人,如果在實質上,它對該過程進行管理、提供建議、向市場發售證券或提供流動性和/或信用提升,它就會被進而看作是首創人。 2.通用詞匯 (i)清收式贖回(clean-up call) 508.清收式贖回是一種選擇權,它允許發起行或服務行在資產池中的資產未被全部償還的的情況下召回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如資產支持型證券)。在傳統的資產證券化中,通常的作法是,當資產池余額或發行在外的證券余額下降到一定水平之后,由發起人買回余下的證券。在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中,清收式贖回采取的形式是規定一項條款,該條款規定原來信用保護失效。 (ii)信用提升(credit enhancement) 509.信用提升是一種合同安排,在這樣的安排下,銀行保留或承擔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并且在實質上向合同中的其他當事人提供某種程度的額外保護。信用提升可以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有些形式作為例子列示在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指引中。 (iii)提前攤還(early amortisation) 510.提前攤還的規定,是指,如果一旦實行的話,投資人有權在先前規定的證券到期日之前得到償還。出于計算風險資本的目的,提前攤還的規定可以是有控制的,也可以是無控制的。有控制的提前攤還規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銀行必須有適當的資金/流動性計劃,保證在出現提前攤還的情況下有足夠的資金和流動性。 (b)在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包括攤還期,應當根據每月月初的應收帳款余額,按比例分攤利息、本金、風險、損失以及收回的已注銷貸款。 (c)銀行必須設定一個攤還期,該攤還期必須足以讓攤還期期初債務余額的90%得到償還或被確認為違約;并且 (d)償還的速度不得快于按c中所列攤還期計算的直線攤還(straight-line amortisation)速度。 511.如果提前攤還的規定不滿足控制型提前攤還的條件,就被認為是非控制型提前攤還規定。 (iv)超額利差(excess spread) 512.多余利差是指信托機構或特別目的機構(SPE,在514段中有規定)的總財務收入加上其他收入,減去證券的利息、服務費用、注銷金額以及其他優先信托或SPE費用。 (v)隱性支持(implicit support) 513.所謂隱性支持指的是一個機構超過先前合同確定的義務對資產證券化提供支持。 (vi)特別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 514.所謂特別目的機構指的是為特定目的而組建的公司、信托機構或其他類型的實體。其業務限于完成特別目的機構的任務,其結構在于將特別目的機構同發起人或資產出售人的信用風險分離開來。特別目的機構通常被用作融資工具,通過它將資產出售給信托機構或類似實體,換取現金或其他資產。這些現金或資產是由信托機構發行的債務融資的。 C.確認風險轉移的操作要求 515.以下操作要求既適用于資產證券化框架中的標準法,也適用于內部評級法。 1.傳統型資產證券化的操作要求 516.如果滿足以下條件,發起行就可以在計算加權風險資產時將被證券了的資產剔除。滿足條件的銀行必須針對它們所保有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持有相應的監管資本。 (a)與被證券化了的資產相關的重要信用風險已經被轉讓給了第三方。 (b)出讓方對被轉讓的資產不再擁有實際的或間接的控制。這些資產從法律上已經與出讓方脫離干系(如通過出售資產或通過次級參與(subparticipation))。這種關系的脫離方式是:這些資產即使是在破產或接管的情況,都不再受出讓方和債權人的制約。這些條件必須要由合格的律師提供法律意見來支持。 (c)發行的證券不是出讓方的義務。因此,購買這些證券的投資人只能對資產池中的資產要求權利。 (d)受讓人是特別目的機構,在該機構中對資產池享有權利的人有權沒有任何限制地將該權利質押或交換。 (e)如果出讓人有下列情形,而被認為是對轉讓的信用風險暴露仍然具有實際控制:(1)出讓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可以從受讓人那里買回先前被轉讓的資產;或者(2)有義務保留被轉讓資產的風險。出讓人保留收取本息的權利并不能構成對風險暴露的間接控制。 (f)清收式贖回必須滿足第518段中所列的條件。 (g)資產證券化不包括以下條款(1)要求發起行系統性地改變資產池中的資產,從而使該資產池的加權平均信用質量提高。除非這種信用質量的提高是通過以市場價格向獨立的或非附屬的第三方出售資產實現的。;(2)允許在交易的一開始就增加發起行的第一損失責任(first loss position)或增加信用提升的程度;或(3)增加支付給除發起行之外的其他人的收益,如投資人和提供信用提升的第三方,以應對資產池中資產信用質量惡化的情況。 2.對合成型資產證券化的操作要求 517.對于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來說,只有滿足以下條件,使用信用風險緩釋技術(如抵押、擔保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來防范資產池中資產的風險才能在計算風險資本中得以承認: (a)信用風險緩釋技術滿足第二部分B中的要求。 (b)合格的抵押品只限于在那些第116和117段中所規定的。 (c)合格的擔保人只限于那些在第142段中所規定的核心市場參與者。在資產證券化框架中,銀行不能將特別目的機構當成合格的擔保人。 (d)銀行必須將與資產池中資產相關聯的重要的信用風險轉讓給第三方。 (e)用以轉讓信用風險的工具不得包括限制轉移信用風險數量的條件,如: ·根據事件重要程度限制信用保護或信用風險轉讓的條款(如某些重要性的臨界值(significant materiality thresholds),一旦低于這個臨界值,即使某個信用事件發生了,信用保護也不再有效。或者是某些規定,允許當資產池中的資產信用質量惡化到某種程度時終止信用保護。); ·要求發起行改變資產池中資產從而提高資產池加權平均信用質量的條款; ·為了應對資產池中資產質量惡化而增加銀行信用保護成本的條款; ·增加支付給除發起行之外的其他方(如投資人和為應對資產池中資產質量惡化而提供信用提升的第三方)的收益的條款; ·在交易開始時增加發起銀行自留的第一損失責任或信用提升程度的條款。 (f)必須要得到合格的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確認在相關司法領域中合同執行的效力。 (g)清收式贖回必須滿足第518段中所列出的條件。 3.清收式贖回的操作要求和處理 518.如果清收式贖回不能滿足下面的條件,在計算監管資本的時候,就必須要按照第520段中的規定來處理。如果滿足下面的條件,就不需要持有資本:(1)贖回權的行使無論是在實質上還是在形式上都不能是法定的,而必須是發起銀行有決定權的;(2)它的結構不能規避分配損失由信用提升或投資人持有的資產來彌補,或者它的結構用來提供信用提升;并且(3)贖回權只有在資產池中的資產余額不足原來總額或參考資產額的10%的價值時才能行使。 519.如果清收式贖回的贖回權行使之后,起到了信用提升的作用,那么這種權利的行使就被認為是一種由銀行提供的隱性支持,并且將被按照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指引來處理。 520.如果清收式贖回不滿足第518段中所列的條件,就要持有相應的資本。對于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來說,資產池中的資產就當成沒有被證券化一樣來處理。對于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來說,銀行必須針對被證券化的資產持有資本,就好象它們沒有受到任何信用保護一樣。 D.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處理 1.最低資本要求 521.銀行必須對他們所面臨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持有監管資本,包括提供信用風險緩釋以及資產證券化交易、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自留次級檔次的證券、提供流動性或信用提升等。下面有具體規定。回購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將被按照自留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來處理。 (i)扣減 522.當要求銀行從監管資本中扣除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時,扣減數額應當是在一級資本中扣除50%,二級資本中扣除50%(一種情況除外)。 523.銀行應當從一級資本中扣除那些已經資本化并作為一項資產記入資產負債表,并被確認為監管資本的一部分的預期未來利差收入(如,只有利息的應收票據)。這種資產被稱作資產證券化框架下的“資本化資產” (ii)隱性支持 524.當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提供隱性支持的時候,銀行至少要針對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相關的資產持有資本,就如同這些資產沒有被證券化一樣。另外,銀行應當公開披露(a)它提供了非合同式的支持,以及(b)銀行提供這樣的支持對資本的影響。 2.使用外部信用評估的操作要求 525.有關使用外部信用評估的下列操作標準,既適用于資產證券化框架中的標準法也適用于內部評級法: (a)為了有效計算風險權重,外部信用評估必須要全額考慮和反映銀行債權的信用風險。如,如果銀行的債權既包括本金又包括利息,那么評估就必須要考慮和反映與本金和利息及時償還相關的信用風險。 (b)除以下情形外,外部信用評估必須要按照第68到第70段的規定,由本國銀行監管當局認可的合格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來進行。與第61段第3條相反,合格的信用評估必須是公開可得的,也就是說,這種評級是公開發表并可以得到的,并且包括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轉移矩陣中。相應地,對資產證券化合格的評估不包括那些只是國內和國外有法律利益或類似條件的機構才能得到的評估。另外,“私人評級(private ratings)”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行,即使交易的所有各方都能得到它。 (c)合格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必須證明在資產證券化方面具有專長,這要以很好市場接受程度來證明。 (d)銀行在應用由合格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所作的外部信用評估時,對于同一類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應當保持連續性或一致性。而且,在同一個資產證券化結構中,銀行不能在一個或多個檔次的信用風險暴露中用一家的信用評估,而在另外的信用風險暴露中(不管是自留還是購買的)使用另外一家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估。而第一家外部信用評級機構可能對該資產證券化評級也可能沒對其評級。 (e)如果使用了兩家合格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并且其對同一個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信用風險評估結果不同的話,按照第66到8段中的規定來處理。 (f)當信用風險緩釋直接提供給特別目的機構的時候,如果提供者被評為A-或更高的級別,并且反映在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的外部信用評估中的話,那么就應當使用與該風險暴露的評估相對應的風險權重。為了避免重復計算,對于信用風險緩釋不需要持有額外的資本。如果信用風險緩釋的提供者被評為A-,那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就應當被看作是沒有評級的。 (g)如果特別目的機構未能得到信用風險緩釋,而是在某個給定結構(如資產支持證券檔次)中的特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中使用的話,銀行應當在處理這些風險暴露時按照未評級來處理,然后使用第二部分B或第三部分中所規定的信用風險緩釋處理方法來確認這種風險的防范方式。 3.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標準化方法 (i)范圍 526.銀行如果對資產池中證券化資產的信用風險采用標準法的話,就必須在資產證券化框架下使用標準法。 (ii)風險權重 527.風險加權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值,等于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額乘以按照下表確定的相應的風險權重。對于表外風險暴露來說,銀行應當使用信用轉換系數,然后再對轉換后的數值進行風險加權。如果某一風險暴露的長期評級為B+或以下的話,或者該風險暴露未評級的話,應當按照第522段中的規定從資本中進行扣除。這種扣除也同樣適用于除A-1/P-1, A-2/P-2, A-3/P-3以外的、以及那些沒有評級的所有風險暴露。 528.發起行自留風險、提供流動性、確認信用風險緩釋以及循環風險暴露的證券化所進行的資本處理將分別予以規定。對于清收式贖回的處理則在第518段到520段中規定。 長期評級種類 外部信用評級AAA到AA-A+到A-BBB+到BBB-BB+到BB-B+及B+以下或未評級的 風險權重20%50%100%350%扣減 短期評級種類 外部信用評級A-1/P-1A-2/P-2A-3/P-3所有其他級別以及未評級的 風險權重20%50%100%扣減 投資人可以確認對于投資級以下風險暴露的評級 529.只有第三方投資人,而不是實質上作為資產創造者的銀行,處于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風險權重的目的,可以確認相當于BB+到BB-的外部信用評級。 發起行扣減投資級以下級別的風險暴露 530.第507段中所定義的發起行,必須扣減所有自留的投資級以下(如BBB-)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iii)對于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一般處理方法的例外情況 531.如前表所示,未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一般要扣減。但有以下例外(a)最高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和( b)在資產支持商業票據中處于第二損失責任或更好的地位并且滿足第534段中所規定的要求的。 (a)未評級的最高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處理 532.如果在傳統型和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中,最高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沒有評級的話,只要任何時候都能知道資產池中資產的組成,那么持有該風險暴露或為其提供擔保的銀行,就可以使用所謂的“對應法”(“look-through”approach)來處理。 533.在“對應法”中,未評級的最高級風險的風險權重,等于資產池中資產的平均風險權重,并且這要接受監管部門的檢查。如果銀行不能確定資產池中資產的風險權重,未評級的資產應當扣除。 (b)在資產支持商業票據計劃中處于第二損失責任或更好的地位的風險暴露的處理方法 534.如果滿足下列條件,那么協辦行在資產支持商業票據計劃中所提供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即使沒有評級,也不需要扣減: (a)風險暴露從經濟意義上來說處于第二損失責任或更好的地位,第一損失責任必須能夠很好地保護第二損失責任; (b)相關的信用風險必須相當于投資等級或更好;并且 (c)持有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機構,必須不能自留或提供第一損失責任。 535.如果滿足了以上條件,銀行在適用風險權重的時候就要選擇兩者之一中比較高的權重:(1)100%或(2)資產池中任一資產中風險權重最高的。 (c)合格流動性便利的風險權重 536.對于第538段中所定義的合格流動性便利,該信用風險轉換后所得數值的風險權重等于該流動性便利所包括的資產池資產的最高風險權重。 (iv)表外風險資產的信用轉換系數 537.出于計算風險資本的目的,根據下面的標準,銀行要確定表外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是否是‘合格的流動性便利’或服務人現金透支便利。為了計算風險資本,所有的表外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都使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a)合格流動性便利 538.如果滿足以下最低標準,銀行就可以將表外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作為合格流動性便利來處理: (a)流動性便利的文件必須明確地識別和限制該流動性被使用的情形。特別是,該流動性便利不能在被用來彌補已發生損失的同時還被用來提供信用支持(如以超過面值的價格購買資產),或者該流動性的使用已經是確定的了(如果經常性、持續性地使用流動性便利就能知道這一點) (b)該便利必須要進行資產質量測試,以免該便利被用來抵補第414段到419段中所規定的違約的信用風險。 (c)在所有相關的信用提升(流動性便利將從中受益)被使用完以后,該流動性便利不能被動用; (d)該流動性便利的使用(如按照購買協議購買的資產或按照貸款協議發放的貸款)不能有延期或放棄的規定。 (e)如果資產池中資產的質量降到了投資級以下,當出現IRB法中所定義的違約情況時,可以動用的便利金額應當減少或提前終結。 539.如果滿足了以上條件,該銀行可以對一年期以內的合格流動性便利給予20%的信用轉換系數。對于一年期以上的給予50%的信用轉換系數。 (b)只有在出現市場混亂的時候才可以使用的合格流動性便利 540.對于那些只有在市場混亂時(如某種資本市場工具在任何價格下都不能賣出)才可以使用的流動性便利來說,銀行可以給予0%的信用轉換系數。如果要按此標準處理,必須先要滿足第528段中的條件。另外,在出現普遍的市場混亂的情況下,銀行為了支付資本市場工具(如商業票據)持有人而透支的資金,必須是要有資產做抵押的,并且要按照這些資本市場工具持有人的債權給予不同的級別。 (c)合格服務行現金透支便利 541.根據各國自己的決定,如果合同規定的話,服務行可以透支現金以保證支付給投資人的現金流的連續性,只要服務行可以將預先墊付的資金全額索回,并且在對資產池中資產的債權中,該項債權優于其他債權。根據各個國家自己的決定,這種可以無須事先通知的、可以無條件取消的服務人現金透支便利,可以適用0%的信用轉換系數。 (v)信用風險緩釋的確認 542.下面的處理方法適用于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獲得信用風險緩釋的銀行。信用風險緩釋包括保證、信用衍生工具、抵押和表內軋差。這里的抵押指的是用于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而不是指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資產池中的資產。 543.當銀行而不是發起人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提供信用保護是,必須要象對待投資人那樣計算受到保護的資產所需要的資本。如果銀行給未評級的信用提升提供保護的話,它必須象直接持有這些未評級的信用提升那樣來處理它所提供的信用保護。 (a)抵押 544.合格的抵押品限于那些在信用風險緩釋標準法中確認的品種(第116和117段)。特別目的機構提供的抵押品可以被確認。 (b)保證與信用衍生工具 545.第165段中所列機構提供的信用保護可以得到確認。特別目的機構不能被確認為合格的保證人。 546.如果保證或信用衍生工具滿足第160段到第164段中所規定的最低條件的話,銀行就可以在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資本時將這些信用保護考慮在內。 547.對于受到保證或保護的部分的資本需求,可以按照第166段到第171段中所規定的標準法中的信用風險緩釋來計算。 (c)期限錯配 548.為了確定期限錯配所需監管資本,資本需求應當按照第172段到174段的規定來確定。當資產池中的資產的期限不同時,取期限最長的資產為整個資產池的期限。 549.期限的錯配可能出現在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中,如,一家銀行使用信用衍生工具將特定資產池的信用風險轉移給第三方。合成型資產證券化的發起銀行必須按以下方式來處理。銀行必須要扣減所有未評級或評級在投資級以下的自留風險。對于所有其他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銀行必須要使用第172段到第174段中所規定的期限錯配處理方法。 (vi)提前攤還規定的資本要求 范圍 550.如下所述,發起行在出現以下情形時,要對投資人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全部或部分權益持有資本: (a)該銀行出售資產所形成的資產證券化具有提前攤還的特點;并且 (b)被出售資產具有循環的特點。這其中包括那些允許借款人的提款金額和還款金額在協定的幅度內變化的信用額度(如信用卡應收帳款和公司貸款承諾)。 551.資本要求應當反映啟動提前攤還規定的各種機制。 552.在有些資產證券化結構中,資產池中包括既有循環信用風險又有定期貸款的信用風險,銀行必須要將相關的提前攤還處理方法(在第556到第566段中有規定)應用于包括循環信用風險的那部分資產。 553.在以下情形下,銀行無須為提前攤還計算并持有資本: (a)在補充型結構(Replenishment structures )中,資產池中的資產不具有循環的特點,并且提前攤還的特點使得銀行不能再往資產池中增加新的資產。這種補充型結構不包括在本部分中,并且在提前攤還處理中無須增加額外的資本。 (b)有些具有提前攤還特點的循環資產交易模擬定期的結構特點(資產池中資產的風險不會溯及發起行),這種交易也排除在這種處理方式之外。而且,在有些結構中,銀行將一個或多個信用額度證券化,即使提前攤還已經發生,投資人還要面臨借款人將來提款的風險,這種情形也要排除在提前攤還處理方法之外。 資本要求最高限額 554.如果銀行要按照提前攤還來進行處理的話,那么它所有資產所應該持有的資本應該有一個最高限額。該最高限額等于以下兩者中較高的(1)自留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要求的資本,或(2)如果該資本沒有被證券化它所應該持有的資本。任何資本化資產(如將來的利差收入)的扣減,都要在該最高限額之外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