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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沿革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6日 12:06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于外匯資源短缺,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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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建國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劃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

  一、計劃經濟時期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1953-78年)

  新中國成立初期,即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實行外匯集中管理制度,通過扶植出口、溝通僑匯、以收定支等方式積聚外匯,支持國家經濟恢復和發展。當時私營進出口商在對外貿易中占很大的比重,國內物價波動較大,中國采取機動調整人民幣匯率來調節外匯收支。人民幣匯率政策以出口商品國內外價格的比價為主,同時兼顧進口商品國內外價格的比價和僑匯購買力平價,逐步調整,起到鼓勵出口,獎勵僑匯,兼顧進口的作用。1953年起,中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外貿易由國營對外貿易公司專管,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計劃控制的外匯管理體制。國家對外貿和外匯實行統一經營,用匯分口管理。外匯收支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一切外匯收入必須售給國家,需用外匯按國家計劃分配和批給。國際收支平衡政策“以收定支,以出定進”,依靠指令性計劃和行政辦法保持外匯收支平衡。實行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針,不借外債,不接受外國來華投資。人民幣匯率作為計劃核算工具,要求穩定,逐步脫離進出口貿易的實際,形成匯率高估。

  二、經濟轉型時期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1979-93年)

  (一)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為改革統收統支的外匯分配制度,調動創匯單位的積極性,擴大外匯收入,改進外匯資源分配,從1979年開始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實行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留成,區別不同情況,適當留給創匯的地方和企業一定比例的外匯,以解決發展生產、擴大業務所需要的物資進口。外匯留成的對象和比例由國家規定。留成外匯的用途須符合國家規定,有留成外匯的單位如本身不需用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賣給需用外匯的單位使用。留成外匯的范圍和比例逐步擴大,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外匯相應逐步減少。 

  (二)建立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

  在實行外匯留成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調劑外匯的需要。為此,1980年10月起中國銀行開辦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把多余的外匯額度轉讓給缺匯的單位。以后調劑外匯的對象和范圍逐步擴大,開始時只限于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留成外匯,以后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國外捐贈的外匯和國內居民的外匯。調劑外匯的匯率,原由國家規定在官方匯率的基礎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開匯率,由買賣雙方根據外匯供求狀況議定,中國人民銀行適度進行市場干預,并通過制定“外匯調劑用匯指導序列”對調劑外匯的用途(或外匯市場準入)加以引導,市場調節的作用日益增強。

  (三)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1、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對外公布匯率雙重匯率制度

  匯率高估,不利于對外貿易的發展,因此,1981年,中國制定了一個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按當時全國出口商品平均換匯成本加10%利潤計算,定為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適用于進出口貿易的結算,同時繼續公布官方匯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幣,沿用原來的“一籃子貨幣”計算和調整,用于非貿易外匯的結算。兩個匯率對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圍上出現了混亂,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不少復雜的問題。隨著國際市場美元匯率的上升,我國逐步下調官方匯率,到1984年底,官方匯率已接近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1985年1月1日取消內部結算價,重新實行單一匯率,匯率為1美元合2.8元人民幣。

  2、根據國內外物價變化調整官方匯率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物價進行改革,逐步放開,物價上漲,為使人民幣匯率同物價的變化相適應,起到調節國際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據國內物價的變化,多次大幅度調整匯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逐步調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幣。這幾年人民幣匯率的下調主要是依據全國出口平均換匯成本上升的變化,匯率的下調滯后于國內物價的上漲。

  3、實行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并存的匯率制度

  為配合對外貿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財政補貼,1988年3月起各地先后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外匯調劑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并存的匯率制度。從1991年4月9日起,對官方匯率的調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調整的方式轉為逐步緩慢調整的方式,即實行有管理的浮動,至1993年底調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幣,比1990年11月17日下調了9%。同時,放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讓其隨市場供求狀況浮動,匯率波動較大。在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和中國人民銀行入市干預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幣。

  (四)允許多種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

  1979年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為適應改革開放以后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并批準設立了多家商業銀行和一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了多種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

  (五)建立對資本輸出入的外匯管理制度(詳見本文第四部分)

  (六)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理

  個人存放在國內的外匯,準許持有和存入銀行,但不準私自買賣和私自攜帶出境。對個人收入的外匯,視不同情況,允許按一定比例或全額留存外匯。從1985年起,對境外匯給國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攜入的外匯,準許全部保留,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1991年11月起允許個人所有的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出國探親、移居出境、去外國留學、贍養國外親屬需用外匯,可以憑出境證件和有關證明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準后賣給一定數額的外匯,但批匯標準較低。

  (七)外匯兌換券的發行和管理

  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和套匯、套購物資,1980年4月1日起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外匯券以人民幣為面額。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使領館、代表團人員可以用外匯按銀行外匯牌價兌換成外匯券并須用外匯券在旅館、飯店、指定的商店、飛機場購買商品和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未用完的外匯券可以攜帶出境,也可以在不超過原兌換數額的50%以內兌回外匯。收取外匯券的單位須經外匯局批準,并須把收入的外匯券存入銀行,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券單位把外匯券兌換給銀行的,可以按規定給予外匯留成。 

  三、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

  1993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這為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了方向。1994年至今,圍繞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按照預定改革步驟,中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進行了以下改革: 

  (一)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1、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取消外匯上繳和留成,取消用匯的指令性計劃和審批。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除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須憑許可證、進口證明或進口登記表,相應的進口合同和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票據(發票、運單、托收憑證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用匯、貿易從屬費用、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憑合同、協議、發票、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為集中外匯以保證外匯的供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照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并軌時的人民幣匯率為1美元合8.70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由市場供求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每日匯率,外匯買賣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浮動。五年多來,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略有上升。

  3、建立統一的、規范化的、有效率的外匯市場。從1994年1月1日起,中資企業退出外匯調劑中心,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1994年4月1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連通全國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系統正式運營,采用會員制、實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并體現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對外匯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4、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政策保持不變。為體現國家政策的連續性,1994年在對境內機構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仍維持原來辦法,準許保留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仍須委托外匯指定銀行通過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統一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結算。

  5、禁止在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國重申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境內流通和私自買賣外匯,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對于市場流通的外匯兌換券,允許繼續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并于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國銀行兌換美元或結匯成人民幣。

  通過上述各項改革,1994年中國順利地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二)1996年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12月1日宣布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帳戶區分為用于經常項目的外匯結算帳戶和用于資本項目的外匯專用帳戶。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的限額內保留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超過部分必須結匯。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對外支付,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同時,繼續保留外匯調劑中心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服務。1998年12月1日外匯調劑中心關閉以后,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全部在銀行結售匯體系進行。

  2、提高居民用匯標準,擴大供匯范圍。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準,擴大了供匯范圍。

  3、取消尚存的經常性用匯的限制。1996年,中國還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等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限制,并允許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幣款項可以兌換外匯匯出。

  經過上述改革后,中國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

  至此,中國實行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并不斷得到完善和鞏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供匯標準,允許部分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開展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等等。1998年以來,在亞洲金融危機影響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針對逃、套、騙匯和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比較突出的情況,在堅持改革開放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大外匯執法力度,保證守法經營,打擊非法資金流動,維護了人民幣匯率穩定和正常的外匯收支秩序,為創造公平、清潔、健康的經營環境,保護了企業、個人和外國投資者的長遠利益做出積極努力。

  四、中國現行的外匯管理框架

  綜上所述,目前中國的外匯管理框架是:

  (一)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凡經有權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境內機構(含外商投資企業),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準均可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2、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支付限制。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可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傭金等超過一定比例或數額,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后,可以在銀行辦理兌付。個人因私用匯,標準以內的可以憑有效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超過標準的可以持有效憑證到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后到銀行購匯。

  3、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1991年1月1日,中國開始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制度;1994年8月1日始,又實行了進口付匯核銷制度。出口收匯核銷是指貨物出口后,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付匯核銷是指,進口貨款支付后,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出口收匯核銷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成為監督進出口外匯資金流動,進行經常項目下銀行結售匯真實性審核,防范外匯資源流失和違規資本流動沖擊的重要手段。1999年5月1日起實行出口收匯考核辦法,以出口收匯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對出口企業收匯情況分等級進行評定,并對不同等級的企業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扶優限劣,支持出口,并督促企業足額、及時收匯。

  4、通過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進行貿易真實性審核。1999年1月1日,海關、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局之間的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正式啟動,大大便利了企業進出口項下結、售、付匯的真實性審核,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資本項目外匯嚴格管理

  根據外匯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長遠目標,中國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在取消經常項目匯兌限制的同時,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逐步創造條件,有序地推進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可兌換。在上述總原則下,目前中國對于資本項目外匯還進行嚴格管理并執行三個共同原則:一是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二是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均應在銀行開立外匯專用帳戶,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后才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三是除外匯指定銀行部分項目外,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準,持核準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現階段,中國國際收支資本項目中主要是對外借債、外商來華直接投資和對境外直接投資三種形式。

  1、對外債和對外擔保的管理

  中國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中資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別給有關省市金融機構或企業下達余額控制指標。有短貸指標的機構可以在余額范圍內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可以在余額范圍內周轉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準。

  所有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后,均需及時到外匯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實行逐筆登記的外債,其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局核準(銀行除外)。境內機構(財政部代表國家在境外發行債券除外)在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并會簽國家外匯管理局后報國務院審批。在境外發行短期債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審批,其中設定滾動發行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境內機構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并占用其短貸指標。已上市的外資股公司對外發行可轉換債券,按境內機構對外發債的審批程序辦理。

  對外擔保屬于或有債務,其管理參照外債管理,僅限于經批準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外資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可以提供。除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出具擔保。除財政部出具擔保和外匯指定銀行出具非融資項下對外擔保外,境內機構出具對外擔保需經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也須向外匯局登記,對外擔保履約時需經外匯局核準。

  2、對外商直接投資的管理

  為鼓勵外商直接投資,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支活動采取以下的管理辦法:(1)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資本金可以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資本金可以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外資非法人合作企業(合作項目)可開立投資專項帳戶保留外匯,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準后可以結匯;(2)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直接向境內外銀行借款,自借自還,事先不需報批,事后須向外匯局登記,但中長期對外借款余額不得超過外商投資企業總投資與注冊資本的差額;(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方先行收回投資、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停業清算、減資、股權轉讓等所得資金,經批準后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4)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用人民幣利潤、企業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貨幣資金進行再投資,享受外匯出資待遇;(5)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登記和年檢制度。

  3、對境外投資的管理

  中國對資本輸出進行嚴格管理。目前負責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主管部門是國家計委和外經貿部及其授權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核心內容包括:(1)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需購匯及匯出外匯的,須事先報所轄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全部以實物投資的項目、援外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戰略性投資項目免除該項審查;(2)境外投資項目獲得國家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應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購匯匯出核準手續;(3)境內投資者應按時將境外投資企業有關情況(含境外企業的財務報表)報外匯局備案;(4)境外投資企業重大資本變更(如增資、再投資、中方轉讓股權、中方收購外方股權等)的審查或核準;(5)國家對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制度,境內投資者應按時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

   

  (三)不斷改進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1994年1月1日匯率并軌后,中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前一營業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加權平均匯率,公布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港元、日元四種貨幣的市場交易中間價。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對港元和日元的買賣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1%的幅度內浮動,對歐元的買賣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10%的幅度內浮動。外匯指定銀行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確定掛牌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各銀行掛牌的美元現匯買賣價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0.17%,歐元、港元、日元現匯買賣價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的1%。四種貨幣以外的其他外幣匯率,則按美元市場交易中間價,參照國際市場外匯行市套算中間匯率,買賣匯率之間的差價不得超過中間匯率的0.5%。對超過100萬美元的交易銀行與客戶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議價成交。各銀行掛牌的美元、港幣現鈔買入價不得超過其現匯買賣中間價的0.75%,歐元、日元現鈔買入價不得超過其現匯買賣中間價的1%,所有貨幣的現鈔賣出價與現匯賣出價相同。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匯率進行宏觀調控和必要的市場干預,以保持匯率的合理和穩定。

  (四)不斷完善的國際收支宏觀管理體系

  國際收支是一國對外經濟活動的綜合反映,國際收支平衡表是對一定時期內一國國際收支活動的綜合記錄,是宏觀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中國從1980年開始試編國際收支平衡表,1982年開始對外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1996年開始實行新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在1996年推出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的基礎上,1997年又推出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金融機構對外資產負債及損益、匯兌等四項申報工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分析預測在中國宏觀經濟調控體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五)加強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和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后,經常項目的外匯收支基本上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或核準后,也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中,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審核有關憑證,防止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支混入經常項目結售匯,防止不法分子通過結售匯渠道騙購外匯。1994年以來,加強了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中執行外匯管理政策的監管、檢查和處罰,并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辦法。

  (六)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1980年12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此后又公布了一系列外匯管理法規及辦法。1994年改革后,對《暫行條例》進行了修改,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后,又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條例》是中國外匯管理法規體系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基本法規。近年來,又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重新制定和公布。這些法規體現了1994年以來外匯體制改革的成果。總之,根據中國國情和外匯管理工作實踐,不斷充實、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逐步建立健全“科學、合理、有效”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對于保證經常項目外匯自由兌換和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有效控制,對于加強國際收支宏觀調控和維護外匯市場正常運行起著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五、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前景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一直積極推進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減少行政干預,加大外匯分配領域的市場調節力度,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初步建立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外匯管理體制,經受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促進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實現人民幣完全可兌換。目前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是有嚴格限制的可兌換。從國際經驗來看,實現資本項目完全可兌換需要具備一定前提條件,而我國當前的國情和經濟實際決定了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還將是一個中長期的漸進過程。同時,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各種金融活動領域和大量的非金融機構,需要各部門共同參與,各項改革配套到位,逐步從有嚴格限制的可兌換過渡到較寬松限制的可兌換,再到基本取消限制的可兌換。

  現階段,適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新形勢,中國的外匯管理將一如既往地堅持改革開放的大方向,堅持人民幣完全可兌換的長遠目標。在此前提下,不斷改進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手段,進一步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措施,圍繞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和人民幣匯率穩定,加強銀行外匯收支監管,打擊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提高服務水平,努力為支持對外貿易和鼓勵外商來華投資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最終實現包括資本項目可兌換在內的人民幣完全可兌換,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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