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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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5日 18:21 中國證監會網站 | |||||||||
關于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的通知 證監發行字[2003]26號 各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
為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現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修訂如下: 一、第二條“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按本準則編制招股說明書,并按本準則第三章的要求編制招股說明書摘要,作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必備法律文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按規定披露。”修改為“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按本準則編制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作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必備法律文件,并按規定披露。” 二、第九條“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自中國證監會下發核準通知之日起計算。”修改為“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下發核準通知前招股說明書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三、第十條第一款“發行人申請文件經核準后”修改為“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 第二款“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修改為“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在該款最后增加:“必要時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四、第十二條后增加一條內容: “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編制和披露,還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無須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內容; (二)招股說明書摘要中要盡量少用投資者不熟悉的專業和技術詞匯,盡量采用圖表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準確披露公司及其產品、財務等情況,做到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招股說明書摘要必須忠實于招股說明書全文的內容,不得出現與全文相矛盾之處; (四)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篇幅不得超過一個版面。在指定報刊刊登的招股說明書摘要最小字號為標準小5號字,最小行距為0.35毫米。 五、第十三條“文字應簡潔、通俗、平實和明確”移到第十二條(五)“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之前,第十三條其他內容刪除。 六、第十七條“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刪除。 七、第二十條“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引致的法律風險,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修改為“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見真實、準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第二十六條增加兩款內容:“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投資者若對本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問,應咨詢自己的股票經紀人、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九、第三十六條“本準則所指的風險因素是與發行人相關的所有重大不確定性因素”修改為“本準則所指的風險因素是可能對發行人業績和持續經營產生不利影響的所有因素”。 十、第五十二條(三)、(四)刪除,并增加以下內容: “(三)在改制設立發行人之前,主要發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 (四)發行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 (五)在發行人成立之后,主要發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 十一、第五十三條“發行人應充分披露設立以來股本結構變化、重大資產重組的行為”修改為“發行人應充分披露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其變化和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十二、第五十九條“首次托管及歷次托管的情況”修改為“歷次托管的情況”。 十三、第六十七條“主要包括行業管理體制、行業競爭狀況、市場容量、投入與產出、技術水平以及以上因素的發展趨勢。”修改為“主要包括行業管理體制、行業競爭狀況、市場容量、技術水平等。” 十四、第六十八條“如產業政策、產品特性、技術替代、消費趨向、購買力與國際市場沖擊等因素”修改為“如產業政策、技術替代與國際市場沖擊等因素”。 十五、第七十一條(六)“每種主要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應及成本構成”修改為“每種主要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情況”;第八項中的“產品或服務的平均價格及定價策略”刪除。 十六、第七十二條“成新度”修改為“成新率”。 十七、第七十七條(二)“對前5名客戶的銷售額占年度營業額或銷售總額的百分比”修改為“對前5名客戶合計的銷售額占年度銷售總額的百分比”。 十八、第八十一條“或所采取的先進生產工藝或技術訣竅、運用的新材料及新的生產手段、節能技術、新的生產組織方式等”刪除。 十九、第九十五條(二)“其他股東”修改為“持有發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東”。 二十、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對于需要由獨立董事、監事會等發表意見的關聯交易,是否由其簽名表達對關聯交易公允性的意見。”修改為“對于需要由獨立董事、監事會等發表意見的關聯交易,應披露其對關聯交易公允性的意見。” 二十一、第一百一十條(二)“家屬持股,即上述人員的配偶或未滿十八歲的子女持有的股份”修改為“家屬持股,即上述人員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持有的股份”。 二十二、第一百二十六條“應全文披露審計報告及經審計的利潤表”修改為“應全文披露審計報告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十三、第一百四十一條“說明近三年業務的進展及盈利能力”修改為“結合發行人主要產品的平均價格和銷售量及其變動趨勢說明近三年業務的進展及盈利能力。” 二十四、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行人對可能對投資者理解公司資產負債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動情況有障礙的,應加以必要的說明”修改為“對投資者理解公司資產負債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動情況可能有障礙的,發行人應加以必要的說明。” 二十五、第一百五十條“未披露盈利預測的,應詳細披露上述情況的影響”刪除。 二十六、第一百五十一條(九)“未披露盈利預測的,應詳細披露上述指標”刪除。 二十七、第一百五十三條(四)“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及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修改為“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及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競爭關系”。 二十八、對第三章內容進行了全面修改,以簡化招股說明書摘要的內容,并就披露要求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具體修改內容詳見《招股說明書準則》(2003年修訂)第三章。 上述修訂完成后,《招股說明書準則》中相關條目編號發生變化,在《招股說明書準則》(2003年修訂)中已做相應調整。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