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證券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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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5日 17:57 中國證監會網站 | |||||||||
關于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證券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證監會計字[2003]2號 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各證券、基金、期貨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債及基
現將《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證券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3]60號,詳見附件)轉發給你們,并就繳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的調整,只涉及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相互間收費標準的增減,對證券機構及投資者的收費標準仍維持不變。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調整后,相應調增上海、深圳交易所股票交易經手費標準0.005‰,調減基金交易經手費標準0.04‰及債券交易(不包括國債回購交易)經手費標準0.01‰。證券交易監管費按月繳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須在每月20日之前將上一月度應繳證券交易監管費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二、發行審核費由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含新發、增發、配股)、可轉債及基金的企業在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時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三、機構監管費以上年末注冊資本金為計費依據,由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在每年4月份之前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四、期貨市場監管費按月繳納,上海、大連、鄭州期貨交易所須在每月20日之前將上一月度應繳期貨市場監管費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五、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為: (一)以電匯、信匯方式繳費 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賬戶名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銀行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 (二)以轉賬支票、銀行匯票方式繳費 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賬戶名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部 銀行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 請上述繳費單位按規定及時繳費,繳費單位繳費后請及時將通訊地址通知我會會計部。凡不按規定繳費的,我會將暫時停止受理其有關證券、期貨業務。 聯系單位:證監會會計部 聯系電話:(010)88061689 88061330 聯系人:王美玲劉云峰 附:《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證券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證券市場 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計價格[2003]60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會《關于申請調整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的函》(證監函[2002]268號)收悉。經研究,按照補償合理費用的原則,現就重新核定的證券市場監管收費標準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證券交易監管費。對股票由按年交易額的0.045‰收取降低為按年交易額的0.04‰收取;對證券投資基金按年交易額的0.04‰收取;對債券(不包括國債回購交易)按年交易額的0.01‰收取。證券交易監管費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收取。 二、發行審核費。對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含可轉債)的企業,收取的發行審核費標準由每個企業3萬元調整為20萬元;考慮到基金發行程序與股票有所不同,審核費用也略低于股票發行的審核費用,收費標準為每個企業16萬元。 三、機構監管費。由只對證券公司收取,調整為對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均收取機構監管費。對證券公司由每年按注冊本金的1‰收取,最低收費額1萬元,最高收費額10萬元;調整為每年按注冊資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費額30萬元。對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冊資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費額為30萬元。對期貨經紀公司每年按注冊資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費額為5萬元。 四、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仍按年交易額的0.002‰,向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收取。 五、你會應按規定到國家計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的票據。 六、你會應按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執行,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由你會向國家計委、財政部重新申報。你會2002年的收費,仍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1059號)規定執行。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過去國家計委、財政部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二○○三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