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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5日 14:58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完善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 例》,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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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內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居民個人”)系指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入境日期計算)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系指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外匯帳戶”包括“現匯帳戶”和“現鈔帳戶”!艾F匯帳戶”系指由港、澳、臺地區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匯入外匯或攜人的外匯票據轉存款帳戶;“現鈔帳戶”系指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款帳戶。

    第五條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第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一級、二級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居民個人外匯收入、支出及帳戶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外匯收入管理

    第七條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系指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擁有完全所有權、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匯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1.專利、版權:居民個人將屬于個人的專利、版權許可或者轉讓給非居民而取得的外匯;

    2.稿費:居民個人在境外發表文章、出版書籍獲得的外匯稿費;

    3.咨詢費:居民個人為境外提供法律、會計、管理等咨詢服務而取得的外匯;

    4.保險金:居民個人從境外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性外匯;

    5.利潤、紅利:居民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紅利;

    6.利息:居民個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外匯年金、退休金;

    8.雇員報酬:居民個人為非居民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外匯;

    9.遺產:居民個人繼承非居民的遺產所取得的外匯;

    10.贍家款:居民個人接受境外親屬提供的用以贍養親屬的外匯;

    11.捐贈:居民個人接受境外無償提供的捐贈、禮贈;

    12.居民個人合法獲得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居民個人從境外調回的、經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類直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的本金。

    第八條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居民個人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準,可以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

    第九條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屬于本辦法第七條1?1項所列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須審核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后登記備案,予以辦理:

   (三)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2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四)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后,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第十條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一)專利、版權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版權證書、轉讓或者使用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二)稿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已發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

    (三〉咨詢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咨詢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四)保險金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保單、索賠書、理賠證明;

    (五)利潤、紅利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或者股權證明、利潤分配決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

    (六)利息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證或者存款利息清單、境外完稅證明;

    (七)年金、退休金: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在境外工作證明、境外完稅證明;

   (八)雇員報酬: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雇傭協議、境外完稅證明;

    (九)遺產繼承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公證書、境外完稅證明;

    (十)贍家款: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說明書;

    (十一)捐贈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議;

    (十二)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真實身份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從境外調回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批同意后,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同意后,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第十二條居民個人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 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一)境外直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準文件、境外直接投資回收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稅證明;

   (二)境外間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境外間接投資批準文件、出售境外各種有價證券收據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稅證明。

   

  第三章 外匯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系指居民個人因私用于境外的外匯支付和投資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常項目外匯支出:

    1,居民個人出境旅游,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用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的用匯;

    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器械等用匯;

    4.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

   5.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幣款項匯出的用匯;

    6.居民個人經常項目的其他外匯支出。

    (二)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居民個人對境外各類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外匯支出。

    第十四條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可以按照本辦法向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也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居民個人資本項目的外匯支出,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支出,但不得購匯支出。

   第十五條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在下列規定標準以內的,必須向銀行提供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銀行審核后,按照規定標準兌換外匯:

    (一)出境旅游、探親、會親兌換外匯標準:

    1.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

    2.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臺灣)可兌換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

    (二)自費朝覲、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 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

    (三)其他需要兌換外匯標準:

    1.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按照出境探親標準兌換外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標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標準兌換外匯匯出;

    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藥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

    4.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

    5.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

    6.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用匯,金額在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由銀行兌付;

    7.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準減半。

    第十六條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超過第十五條規定標準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準,并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持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準并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予以供匯。

   第十七條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交下列有關文件:

    (一)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旅游、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兌換外匯除向銀行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1.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自費留學人員還需提供錄取通知書,自費就醫人員還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以及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

   2.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

   3.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提供注有“僑”字的外國人居留證和注有返回簽證的護照或外國人擊入境證;

   4.出境朝覲人員須提供省級宗教事務管理局的文件。

   凡屬通過旅行社組團出境旅游的居民(其護照附頁備注欄內蓋有“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銀行直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

   (二)居民個人因特殊需要申請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須提供邀請函、電,工作單位證明及出境文件;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須提供有關學術組織的證明文件;

   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須憑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本人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證明;

   4.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須憑境外公證部門的有效證明,或者我駐外使、領館的證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單位)的申請或者醫院出具的處方;

   5.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兌換外匯時,兌換金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到銀行辦理;兌換金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出售證明以及攜入境內的海關申報記錄或境內原購物發票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6.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經常項目下的其他用匯,憑本人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文件和與用匯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持多次往返簽證的護照或通行證,如一年期以內有效的,銀行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后,按照規定標準予以一次供匯;如一年期以上有效的,銀行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后,按照規定標準在有效期內每年供匯一次;超過規定標準兌換外匯,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居民個人現匯帳戶存款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須持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三)一次性匯出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匯出手續。

   第二十條居民個人現鈔帳戶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以下的,須持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三)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匯出手續。

   銀行、外匯局在審核外匯攜人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后,須在相應的單據、證明上標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

  第二十一條居民個人在境外進行直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的用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批準后,憑外匯局的批準文件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后,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批準文件到銀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居民個人在境外進行直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一)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準文件、居民個人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二)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間接投資的批準文件、居民個人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第四章 外匯帳戶管理

   

  第二十三條居民個人由境外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均可以開立現匯帳戶存儲;居民個人從境外攜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均可以開立現鈔帳戶存儲。

  第二十四條居民個人將外匯收入存入外匯帳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后予以辦理。

  第二十五條居民個人從現匯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或將外匯帳戶中的外匯收入兌換成人民幣,比照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居民個人從現鈔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后予以辦理。

  居民個人外匯帳戶不得用于辦理境內帳戶間的劃轉及結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者攜入外匯,以及匯出或者攜出外匯,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海關申報。

   第二十八條居民個人通過國際郵政匯兌中心辦理外匯匯入及匯出,按照對郵政匯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各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管理、監督境內居民個人的外匯收付與兌換,對于一月之內三次進入登記備案記錄或者超過15萬美元(含15萬美元)的異常情況應當于三個工作日之內報告外匯局。

   第三十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根據本辦法,辦理規定的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審核,監督檢查轄內銀行的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審核,定期向總局報送表格(見附表一和附表二),并對銀行報送的備案登記表進行定期分析。

   第三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不適用于非居民,非居民外匯管理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1996年2月發布的《關于境內居民外匯匯入款解付原幣現鈔的復函》、1996年5月發布的《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1996年12月發布的《關于〈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及〈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的補充通知》、1997年8月發布的《關于提高境內居民因私用匯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

   @注: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53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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