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5日 14:54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
第一條為完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系指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和非貿易活動所發生的外幣現鈔提取、支付、收取、結匯和轉現匯行為。
第三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項下不得收付外幣現鈔。 第四條境內機構單筆提取不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可以持《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第二章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直接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 第五條境內機構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須持《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予以核準。銀行須憑外匯局核準件辦理。外匯局在核準外幣現鈔提取時,應區分貿易和非貿易性質,審核外幣現鈔提取的真實性和必要性。對于貿易項下銀行匯路暢通的,原則上不得支付外幣現鈔。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外藉、華僑、港澳臺職工工資和境外差旅費,如需提取外幣現鈔,單筆不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可以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單筆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須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予以核準。銀行須憑外匯局核準件辦理。 第七條境內機構進出口貿易項下傭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幣現鈔。 第八條除另有規定者外,境內機構從事非貿易活動一般不得收取外幣現鈔,如因特殊情況收取的外幣現鈔,必須報外匯局核準后向銀行辦理結匯。 第九條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收取的外幣現鈔必須向銀行辦理結匯,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銀行轉為現匯。 第十條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收取的外幣現鈔辦理結匯時,憑對外合同、發票、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簽章的入境申報單正本辦理。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現鈔結匯后,應當在上述有關單證上簽注結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戳記,留存單證復印件備查,同時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結匯水單。 第十一條對于單筆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現鈔結匯,銀行應辦理結匯登記并按照附表格式按季向外匯局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鈔結匯統計表”。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