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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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5日 14:28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 | |||||||||
證監發行字[2003]116號 各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 為貫徹落實《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上市條件的基本精神,提高股票首次發行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的質量,促進證券市場結構調整,現就進一步規范股票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當自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國有企業整體改制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經國務院批準豁免前款期限的發行人,可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內應當在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持續經營相同的業務。因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資或減資以及其他重大資產重組行為,導致發行人的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有關行為完成滿三年后,方可申請發行上市。 三、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除需按照《關于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證監發字[1998]259號)的要求,做到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 (二)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發行人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均不超過30%; (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發行人委托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均不超過30%; (四)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 (五)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沒有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職務,也沒有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領薪; (六)在獨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嚴重缺陷。 四、發行人應當參照《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時,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五、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金,應當有明確的用途,投資項目應當經過慎重論證,籌資額不得超過發行人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兩倍。 六、有關上市公司相關方面的要求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日前已通過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的發行人,不適用本《通知》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